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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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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2017-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7日和2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钱瑛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2月2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21日至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7年2月21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名,代表5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94,875,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19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15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83,931,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0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名,代表3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43,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671,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娄爱东、叶剑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次修改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748,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33%;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65,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66%;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次修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748,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33%;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65,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66%;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数量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748,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33%;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65,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66%;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748,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33%;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65,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66%;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第三次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94,35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8%;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5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87%;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修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94,35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8%;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5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87%;反对51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对扶贫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94,853,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娄爱东、叶剑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集团参与中证焦桐

扶贫产业基金的情况说明

以及牧原股份未来两年

不参与高风险及类金融投资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牧原股份在贫困县的投资情况汇总及投资规划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或“公司”)作为大型集约化生猪养殖企业。截止目前,公司已设立43个全资子公司,分布在全国12个粮食主产省的44个县(包括母公司所在的内乡县),其中27个县为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17个,省级贫困县10个。

截止2017年1月,公司已经累计在贫困县进行固定资产投资52.16亿元,为当地提供了9,064个就业岗位,带动建筑、运输、种植、饲料等产业的发展,为区域经济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在产业扶贫方面走在了时代的前列。

根据发展规划,未来3-5年公司将继续大力在贫困县进行投资,带动周边贫困人口就业和当地种植业发展。公司通过对贫困县的投资,有利于带动投资贫困县在养殖、种植、建筑材料、畜牧设备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贫困县人民增收,提升贫困县GDP和财税收入,助力贫困县的脱贫攻坚战。

二、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夫妇和牧原集团参与扶贫情况的说明

服务社会,是一个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价值。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扶贫事业,是现代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多年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夫妇及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一直重视扶贫工作,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参与扶贫工作和公益事业。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扶贫工作精神,牧原集团结合自身产业特点,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在河南省内乡县率先形成“1+2+N”的扶贫工作模式。现已与内乡县人民政府展开全面合作,该模式可覆盖全县13,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协助政府完成国家级贫困县脱贫工作,同时公司还与河南省社旗县、滑县、辽宁省义县等贫困县进行扶贫合作,为公司的扶贫模式在全国快速复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夫妇和牧原集团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近年来累计投入4千多万元资金进行扶贫工作,累计帮扶贫困大学生956名、帮扶贫困户13,020户;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夫妇和牧原集团累计在国家级贫困县投资27.01亿元,直接提供就业岗位5,437人,使得11,720户家庭脱贫。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牧原集团参与中证焦桐扶贫产业基金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以及2016年12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投资扶贫产业基金的议案》。

为了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公司拟作为主要发起股东,发起设立中证焦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 万元。目前中证焦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公司实际出资6,000万元,股权比例30%,已完成出资。

同时,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中证焦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联合设立中证焦桐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不超过50,000万元。目前,中证焦桐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尚未设立。

鉴于相关政策环境的变化,公司已于2017年2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以及2017年2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对扶贫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夫妇及牧原集团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做出不可撤销承诺:将无条件参与中证焦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联合设立中证焦桐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认缴出资额不超过50,000万元。

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夫妇及牧原集团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大力参与扶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中证焦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扶贫产业基金等。

四、公司未来24个月不参与高风险及类金融投资的承诺

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在贫困地区发展养猪产业,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吸纳当地就业、产业辐射带动等方式,充分发挥实体产业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牧原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于2016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通过。

牧原股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二十四个月内将不通过任何形式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在未来24个月,不参与类金融业务投资。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