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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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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889号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全栋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长李进巅、董事梁文利、连江、朱宝权、蒋爱伟、安庆衡、伍凌、于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0人,监事于红、李海铭、秦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那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 宁、柳思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3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7-01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2月16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17年2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有9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大连新敏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18,000万元。同意公司与大连新敏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提请于2017年3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7-01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或“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黄海”)100%股权转让给大连新敏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敏雅”、“乙方”或“受让方”),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18,000万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

为了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公司与威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汽车”)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核心条款》,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大连黄海100%股权转让给威马汽车及/或其关联公司(详见公司于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核心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97)。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威马汽车的全资子公司新敏雅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新敏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大连黄海100%股权转让给新敏雅,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18,00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2月22日,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敏雅签订关于大连黄海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大连新敏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杜立刚

注册资本: 5,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2月10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设计和研发、销售;汽车零部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动化设备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威马汽车为新敏雅股东,持有新敏雅100%股权。

截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威马汽车的总资产130,271万元,净资产95,476 万元;2016 年 1-12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34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本公司与威马汽车及新敏雅无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出售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所持有的大连黄海100%的股权。

2、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ⅢD-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冯军

注册资本:93,335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汽车(除小轿车)、汽车底盘及其零部件等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售后服务;汽车充电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无其他优先受让权股东。

4、审计情况

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连黄海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7】25010001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大连黄海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7,951.41万元,负债总额为46,423.70万元,资产净额为61,527.71万元。2016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321.40万元,实现净利润-15,118.26万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转让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大连新敏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即甲方所持有的大连黄海100%的股权及该等股权之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向甲方受让该转让标的。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标的交割后,甲方不再持有大连黄海的股权,乙方将持有大连黄海的全部股权。

3、甲方与乙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以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大连黄海进行审计后出具的编号为瑞华专审字【2017】25010001号《审计报告》为依据,并综合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加以确定。甲乙双方一致确定的转让标的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8,000万元。

4、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之转让标的范围以审计报告及其附表为准。但是审计报告中所包含的以下内容不属于转让标的范围。即,在股权交割完成后,乙方和或大连黄海不再拥有或承担以下资产及债权债务:

(1) 除外资产

大连黄海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向甲方或其关联方转移如附件二所列明的工具、夹具、模具、工装、工艺器具及其他专用资产的所有权。(注:根据附件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部分资产账面净值为13043.18万元。)

(2)除外债权债务

大连黄海应当按照甲方安排,向甲方或其关联方转移如附件三所列的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为甲方因业务需要,将大连黄海对第三方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甲方或其关联方。为避免争议,其中债务是指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大连黄海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注:根据附件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除外债权包括大连黄海在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7,273.15万元融资租赁债务对应的1,000万元保证金;除外债务包括①部分除外资产对应的全部负债为6,897.95万元;②大连黄海在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7,273.15万元融资租赁债务;③大连黄海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7,576.2万元贷款及利息)。

(3 )除外人员

大连黄海应当按照甲方安排,将附件四所列明人员(注:共计57人) 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给甲方或其关联方。甲方负责除外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如有)或者连续计算工龄的待遇。

5、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万元。该定金在本协议生效后,即转为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如本协议因甲方股东大会否决议案或其他因行政命令等非主观原因而未能生效,则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不计息)该笔定金。

(2)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6,000万元。

(3)股权交割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0万元。

(4)本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本次股权交割完成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32,000万元。

(5)为避免争议,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条件仅以本协议生效及股权交割完成为条件,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不受大连黄海的业务、产品及经营状况的变化影响。

6、甲乙双方同意,双方根据《审计报告》中大连黄海之资产负债情况,确定的截至基准日大连黄海对甲方的应付债务人民币49,359,784.72元。该债务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清偿完毕。

7、乙方同意,就乙方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及大连黄海对甲方的应付账款清偿义务,由乙方将其持有大连黄海之10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的形式提供担保。具体条件以附件五《股权质押协议》为准。乙方同意,于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完成日或之前,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甲方确认,该股权质押事项仅限于对于上述乙方及大连黄海付款义务中尚未履行部分的担保,不涉及任何其他对于乙方合法权益的法律限制。

8、基准日及过渡期损益安排

(1)双方同意, 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均以基准日为依据。自基准日至股权交割完成日期间,为过渡期。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受让方自基准日起依法享有或承担转让股权在大连黄海中的损益。转让标的在过渡期因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不再向转让方支付,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亦无需由转让方补足。

(3)过渡期内,为保障大连黄海的正常经营及过渡期内的资金需求,甲方同意按照大连黄海的资金需求,向大连黄海提供无息借款。乙方同意,代替或者促使大连黄海于本次股权交割完成后30日内清偿该部分借款。

9、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甲方及乙方在此同意及确认,本协议的生效条件是: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即签署本协议。

(2)就本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事项,经甲方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甲方承诺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将相关议案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

10、股权转让交割

甲方与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了第一笔及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20个工作日(该第20个工作日为“股权交割日”)内完成股权交割。

股权交割完成后,乙方即享有大连黄海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大连黄海股东权益,并不再承担股东义务。

11、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1日,按照应支付但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延误股权交割的,每延误1日按照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乙双方同意,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方因维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成本。

(4)本协议各方应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上述条款与本条款约定不冲突。

五、出售资产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为了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公司以118,000万元转让所持有大连黄海的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大连黄海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预计将增加税前投资收益约50,000万元,此举有助于提升公司业绩和股东回报。本次资产出售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2、大连黄海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大连黄海占用公司资金49,359,784.72元,公司已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该债务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清偿完毕。

3、为大连黄海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大连黄海应付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款及应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已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上述债务为除外债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及子公司将不存在为大连黄海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3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3月10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889号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3月10日

至2017年3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召开的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2月23日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披露的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2017年3月9日9:00-11:00,13:00-16:00。

3、登记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889号。

联系电话:0415-4146825

传 真:0415-4142821

邮箱:dongban@sgautomotive.com

六、 其他事项

1、参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3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