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08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共审议了三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董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出资150万元与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产业发展,促进公司转型升级需求,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与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该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委托方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10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近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3号),要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月6日第二次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该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而公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7年1月9日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为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承接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基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沟通交流方便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经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拟变更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和了解,提议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服务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相关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已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认可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11号公告。
该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12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09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2017年2月1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共有一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监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需求,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赞成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10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与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5%
●特别风险提示: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尚需取得登记机关的批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推进公司产业发展,促进公司转型升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与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出资150万元与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上述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拟成立的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公司名称: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51号(工会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张柏翰
注册资本:847,699万元
经营范围:筹融城市建设资金,负责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市场经营。
交易对方公司主要股东:七台河市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835,69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8.58%;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1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2%。
截止2016年6月30日,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917,612.47万元,净资产为1,162,427.32万元,营业总收入为2,104.22万元,净利润为-1,574.63万元。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投资标的: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委托方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出资情况: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设置,由股东双方协商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制订《公司章程》时明确规定。该公司成立后主要职责是资产和投资管理。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七台河墨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利于推进公司产业发展,促进公司转型升级,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该公司为投资管理公司,不存在技术、环保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该投资公司的成立尚需取得登记机关的批准,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11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变更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容控制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近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3号),要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月6日第二次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该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而公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7年1月9日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为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承接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基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沟通交流方便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经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拟变更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过认真调查和了解,提议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服务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系隶属于审计署的司局级事业单位,1999年经财政部和审计署批准,脱钩改制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其湖北、上海、广东分所与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强强联合,变更名称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初,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北京,同时在上海、广东、福建、四川、黑龙江等地设有19家分所,并在香港设立了中审亚太才汇(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目前该所承担10多家大型和特大型中央企业的审计任务,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0多家和证券、期货公司审计客户30多家,具有较丰富的审计经验、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发表意见如下:我们对拟聘任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沟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的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3、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需求,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决议;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1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3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3月13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3月13日
至2017年3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08号、009号、011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为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会议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和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会议登记时间: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7:30-8:30。
3、会议登记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王维舟、唐晶
3、联系电话:0464-2915999、2919908
4、传真:0464-2915999、2919908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3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