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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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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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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认购方式与费用及计算公式

1、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49,800.80+5)/1.00=49,805.8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49,805.80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认购的数额约定

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名;

(3)指定银行账户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公证处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代办情况);

(5)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698110219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金元顺安直销中心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不成立。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8、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本基金的机构进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如下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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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5)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8)法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账户的户名一致。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698110219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金元顺安直销中心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4)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8、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本基金的机构进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如下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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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8.9979408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三)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 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公司网址:www.lu.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18918或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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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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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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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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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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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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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