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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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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egmeet Electrical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A、B、C501-503、D、E)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麦格米特”)股票将于2017年3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投资、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及其配偶王萍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李升付、张志、YUN GAO(高云)、王晓蓉、陈养德、严钦彬、王涛、桂成才、代新社、方旺林、蓝裕民、詹星、王勇峰、谢伟佳、李伟、高军、陈杰、邱鹏飞、周满枝、林德福、赵英军、官继红、李顺才、陈利强、丰学义、管晶晶、徐进、唐玲、朱明军、吴清平、冉洪江、祖志立、金成英、陈小敏、黄小丽、张晓、刘勇、胡新星、刘战锋、刘小波、赵林、付芝琼、周律律、孟祥光、朱灿辉、张尚宇、陈柱春、赵万栋、韩龙飞、闵阳、汪红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4个月内转让的前述所持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的50%。

本公司股东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创泓”)、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华软”)、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投资”)、邢世平、王长颖和戴婷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其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麦格米特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依照如下原则执行股利分配: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扣除上市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童永胜、王萍、李升付、张志承诺:

“1、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复星创泓

复星创泓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己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减持最多100%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5)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

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5)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6)本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未能履行该承诺,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已实施完成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

(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

(6)实施前次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未能履行该承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未能履行该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未能履行该承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将全部用于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其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未能履行该承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公司即期回报会被摊薄,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

2、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的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自有产能,更好地满足高端客户对产品品质的要求,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本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华林证券为麦格米特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林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华林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麦格米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及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麦格米特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麦格米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约束措施

1、对于未采取履行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1、对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及意向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其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3、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将全部用于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其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约束措施

1、对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及意向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其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3、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约束措施

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及其配偶王萍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麦格米特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麦格米特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麦格米特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麦格米特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3、本人承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麦格米特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麦格米特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麦格米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4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4,45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44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4,005万股,发行价格为12.1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14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麦格米特”,股票代码“00285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45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3月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3月6日

3、股票简称:麦格米特

4、股票代码:00285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77,725,147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4,5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 、 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45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注:李升付、张志、YUN GAO(高云)、王晓蓉、陈养德、严钦彬、王涛、桂成才、代新社、方旺林、蓝裕民、詹星、王勇峰、谢伟佳、李伟、高军、陈杰、邱鹏飞、周满枝、林德福、赵英军、官继红、李顺才、陈利强、丰学义、管晶晶、徐进、唐玲、朱明军、吴清平、冉洪江、祖志立、金成英、陈小敏、黄小丽、张晓、刘勇、胡新星、刘战锋、刘小波、赵林、付芝琼、周律律、孟祥光、朱灿辉、张尚宇、陈柱春、赵万栋、韩龙飞、闵阳、汪红英承诺24个月内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的5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Megmeet Electrical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33,225,147元(发行前);人民币177,725,147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童永胜

成立日期:2003年7月29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0年9月9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A、B、C501-503、D、E

邮政编码:518057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产品、电气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包括家用电器电源、工业与通信电源、节能灯及高频镇流器、便携式设备电源、医疗设备电源、电机及变频驱动器和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触摸屏、工业自动化软件,并为经营上述产品及业务提供必要的工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售后维修服务、电池采购并配套销售服务;经营上述各项产品及系统的采购、零售(不设店铺)、批发、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智能家电电控产品、工业电源和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于行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话号码:(0755)8660 0637

传真号码:(0755)8660 0999

互联网网址:www.megmeet.com

电子信箱:irmeg@megmeet.com

董事会秘书:王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注:高军与高云为核心技术人员,无任期。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童永胜,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10319641213****,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王大厦。本次公开发行后,童永胜持有本公司24.95%的股份。

除持有麦格米特股权外,童永胜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81,113人。

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450万股

2、发行价格:12.1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股票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445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9,546,59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21,453.01倍,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如下:

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0.01265873%,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为0.00871472%,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0.00244563%。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年金保险资金,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4,005万股,中签率为0.0293638286%,有效申购倍数为3,405.55倍。本次发行余股69,725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募集资金总额为541,56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1,295,501.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490,269,498.10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2月2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7]0382号《验资报告》。

5、发行费用总额:51,295,501.90元,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1.1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490,269,498.10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64元(按照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5294元/股(以发行人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2017年1-3月份的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2月1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下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电 话:0755-82707777

传 真:0755-82707983

保荐代表人:崔永新 朱文瑾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日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