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436 证券简称:片仔癀 公告编号:2017-002
债券代码:122131 债券简称:11片仔癀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0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3月13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年3月15日
● 摘牌日: 2017年3月15日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1片仔癀
4、债券代码:122131。
5、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次债券为5年期,票面利率5.7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根据公司2015年2月16日发布的《关于“11片仔癀”公司债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7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8、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3月15日,计息期限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7年3月1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3亿元人民币,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每手“11片仔癀”(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7.0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0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3月13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年3月15日
(四)摘牌日:2017年3月15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片仔癀”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片仔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上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顺
联系人:方旭腾、颜春红
联系电话:0596-2301955
传真:0596-2300313
邮政编码:363000
网址:http://www.zzpzh.com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梁华
联系电话:021-38565898
传真:021-38565905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