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7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3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南院会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少明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北京星华新材企业并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大会议案1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2、本次大会议案1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回避表决,其持表决权股份数305,510,668股,回避表决股份数305,510,668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志强、李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聘请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进行了现场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