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7-02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王婧臣、林然红分别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舜天船舶”)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3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王婧臣,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555弄3号203室
原告二:林然红,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
住所地:江西省西康市十八塘乡薯坑村中沙田组19号
被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
2、诉讼请求
(1)王婧臣请求判令舜天船舶赔偿其经济损失15,276.49元;
(2)林然红请求判令舜天船舶赔偿其经济损失31,253.71元;
(3)请求判令舜天船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王婧臣和林然红均对公司股票进行了投资,2016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二人根据该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认为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公司股票遭受损失。王婧臣认为其遭受投资损失15,276.49元,林然红认为其遭受投资损失31,253.71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尚未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