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顺威股份
股票代码:0026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陈良屯西大街5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2号光明大厦写字楼四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顺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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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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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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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汇信中富,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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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马超直接持有华信北京0.60%的股权并通过汇信中富控制华信北京99.40%的股权,为华信北京实际控制人。
马超,男,中国国籍,1983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4198305******,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2007年7月至2012年8月,任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2012年8月至今,担任华信控股、华信北京、汇信中富、熊猫新能源、华信超越(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华信超越(深圳)前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三)华信北京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华信北京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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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华信北京及其下属公司外,实际控制人马超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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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华信北京于2006年7月11日完成设立的工商登记,主要从事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房地产投资等业务。
华信北京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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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均未审计。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信北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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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而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2017年2月20日,华信北京召开2017年临时股东会,同意受让“增盈1号”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238,385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6%)事项。
2017年3月1日,华信北京与西部利得签订了《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增盈1号”持有的上市公司100,238,385股普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信北京将持有上市公司100,238,385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5.06%。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3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部利得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双方
转让方(甲方):西部利得
受让方(乙方):华信北京
2、标的股份
甲方旗下“增盈1号”持有的上市公司100,238,3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5.0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权益。若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标的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3、股份交割及转让价款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6.02元/股,合计股份转让价款为2,608,202,777.70元。若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2,000,000,000.00元。
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甲乙双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全部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交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以中登公司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608,202,777.70元。
4、过渡期损益归属
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损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股票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标的股份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乙方享有。
5、税费负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6、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与乙方共同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且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书面主张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如发生任何一方的违约事项,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确认,可以对本条约定违约责任的补偿方式进行变更。
7、协议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甲方全体委托人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同意函、乙方股东会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后生效(以时间较晚者为准)。
如甲乙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或未予出具合规性确认文件,则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无需再办理标的股份交割,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双方均不得以本项下之事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偿安排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本次收购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除了已披露的信息外,协议双方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受让的100,238,385股顺威股份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华信北京本次受让“增盈1号”所持有的顺威股份100,238,385股股票,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608,202,777.7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受让顺威股份支付资金来源的声明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所需资金不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顺威股份或者其下属公司。所需资金来自于华信北京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支付方式于“第四节、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中进行约定。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顺威股份作为国内最早生产塑料空调风叶的专业企业之一,具备注塑产品生产、模具设计制造、改性塑料研发生产的完整产业链,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智能家居、电子信息终端等制造领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发展新能源汽车租赁等业务,增强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可持续能力。
2017年3月1日,上市公司与高华财信、樟树市汇信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国九、胡春生及郑日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华信北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熊猫新能源100%股权。熊猫新能源目前以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为核心业务,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新能源车辆及其综合配套服务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拟收购熊猫新能源100%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顺威股份主营业务或对顺威股份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顺威股份主营业务有进行调整的计划,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拟收购熊猫新能源100%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对顺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其他对顺威股份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拟对顺威股份进行前述业务的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相关重大决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如有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订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订上市公司章程,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顺威股份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顺威股份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员工聘用进行相应变动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及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顺威股份实际情况需要对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拟收购熊猫新能源100%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提出对顺威股份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其他计划。若未来根据顺威股份实际情况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顺威股份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运作,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体系和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完全分开,保持独立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独立性方面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营销负责人均专职在顺威股份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2、保证顺威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完全独立。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顺威股份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保证顺威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被信息披露义务人占用的情形。
3、保证顺威股份的住所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顺威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四)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顺威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顺威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保证顺威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顺威股份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顺威股份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2、保证顺威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予以决策外,不对顺威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4、保证尽量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顺威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顺威股份作为国内最早生产塑料空调风叶的专业企业之一,具备注塑产品生产、模具设计制造、改性塑料研发生产的完整产业链,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智能家居、电子信息终端等制造领域。本次现金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增加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
华信北京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技术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承诺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2017年3月1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高华财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高华财信持有的熊猫新能源72%股权,股权转让款7,200万元。除上述交易外,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承诺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017年3月1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高华财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高华财信持有的熊猫新能源72%股权,股权转让款7,200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顺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顺威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顺威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顺威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及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做出其他补偿安排,亦不存在对顺威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结果并确认,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或买卖顺威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自查结果并确认,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或买卖顺威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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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马超
2017年3月3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关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等本报告书涉及的相关协议;顺威股份收购熊猫新能源的《股权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来源的承诺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
二、查阅地点
置备地点: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7-28385938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6号(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马超
2017年3月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马超
2017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