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 0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3月3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绵州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池清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2月2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890,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7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455,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4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4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62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2%;反对2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763%;反对2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547,4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16%;反对3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887%;反对3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547,4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16%;反对3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会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4.1选举陈昊旻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456,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6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1%。

表决结果:陈昊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选举毕浙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456,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69,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3%。

表决结果:毕浙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选举吴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456,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69,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9%。

表决结果:吴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