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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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化店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3)发行人区域营销中心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的租赁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租赁60处房屋建筑物,作为公司广东省外区域营销中心的办公场所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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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建筑物,均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部分房产出租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报告期内,上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出现因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存在房屋权属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良松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欧派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承租的房屋产生相关权属争议、整体规划拆除、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欧派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欧派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因此所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停产或停业、寻找替代场所、搬迁或因被处罚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4)租赁使用的厂房、仓库等涉及的土地和房产取得过程及其履行的全部法定批准或备案等程序及权属瑕疵情况
①有房产证书的厂房及仓库租赁程序
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厂房中,部分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尚有部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公司租赁有产权证书的厂房和仓库时,履行的程序主要是依法与该房产所有权人签署租赁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潜在法律风险。
②无房产证书的厂房及仓库租赁程序
公司租赁无产权证书的厂房和仓库时,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A、根据该房产及房产所涉及土地的各项资料(如土地权属证书、房产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等)判断该房产是否合法建设(或是否符合当地相应历史阶段的土地房产政策),是否可以出租使用;
B、根据房产相关资料判断出租方是否系出租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是否有权出租该房产,是否有权签署租赁协议;
C、根据房产相关资料判断该房产是否稳定,租赁期内或合理期限内是否有拆除可能;
D、如经过上述判断,如认为该等房产可以承租,则公司或其子公司与该房产实际权利人签署租赁协议。
公司租赁的上述无房产证书的房产,不同程度地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存在发生纠纷和潜在法律风险的可能。为避免纠纷和减少法律风险,公司租赁上述无证房产时,履行了审核程序。因此,报告期内,上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出现因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存在房屋权属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也未出现纠纷。公司租赁的上述无证房产即使属于违法建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属于出租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作为承租方不会因为租赁该等房产而构成违法违规。
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公司租赁的上述无证房产占公司生产和仓库用房的比例较低,即使因房产权属瑕疵不能继续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避免公司因租赁无证房产而造成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良松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欧派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承租的房屋产生相关权属争议、整体规划拆除、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欧派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欧派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因此所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停产或停业、寻找替代场所、搬迁或因被处罚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综上,公司租赁上述无证房产的行为虽然存在发生纠纷和潜在法律风险的可能,但风险较小;不会因此构成公司的违法违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合法生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租赁的权属瑕疵房产情况
①权属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用途
A、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主要为厂房、仓库用途,另有部分广州直营店、员工宿舍的出租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等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08,477.04㎡,公司自有及租赁房产的面积合计1,055,436.03㎡,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建筑面积占自有及租赁房产面积的10.28%。租赁的权属瑕疵房产主要用作仓库和辅助性产品的生产用房,不属于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②权属瑕疵房产不能继续租赁的影响
如果上述权属瑕疵房产不能继续租赁,根据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和市场惯例,出租方一般会给予承租方合理的搬迁过渡期;因该等权属瑕疵房产主要用作仓库和辅助性产品的生产用房,公司寻找替代房产不存在障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因搬迁和重新租赁场地,可能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
③搬迁所涉及的成本
如果公司无法继续租赁使用上述权属瑕疵房产而需要搬迁,除租赁新的房产租金费用外,预计可能涉及的财务成本如下:
A、厂房部分:公司于租赁厂房内使用的机械设备均系可拆卸设备,在搬迁过程中,如搬迁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则不会造成机械设备的损失减值;在搬迁过程中,主要产生运输费、拆卸安装调试费;
B、仓库部分:公司租赁使用的仓库主要用于存放厨柜、厨电、墙纸类产品的货架、原材料或产成品,在搬迁过程中,主要产生运输费。
欧派卫浴于2015年搬迁生产线过程中,涉及厂房建筑面积约3.90万平方米,支付搬迁费用合计51.55万元。根据欧派卫浴于上述搬迁过程中与广州市支点装卸搬运有限公司签订的《搬迁协议》,搬迁内容涉及设备类(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锯、冷压机、推台锯、打槽机、封边机、除尘机、打磨台等)和物料类物资,厂房物资搬迁费用高于仓库物资搬迁费用。参照欧派卫浴上述搬迁情况,若以生产线搬迁价格为基础,统一核算上述厂房和仓库相应面积的搬迁费用,预计上述厂房、仓库搬迁所涉成本不超过200万元。
①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A、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自行建设厂房
根据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等项目中涉及在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新建房产的规划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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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募投项目分别建成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新增自有房产建筑面积435,200㎡;此外,根据清远欧派现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计清远基地建成后,清远欧派将新增自有房产建筑面积合计363,552.10㎡;公司及子公司自有房产建筑面积将由868,728.60㎡增加至1,667,480.70㎡。届时,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建筑面积占公司自有及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将降低至6.51%;此外,上述建设项目分别建成后,发行人租赁厂房、仓库的需求将大幅度减少。
B、租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房产替代权属瑕疵房产
在新建厂房投入使用前,公司计划积极寻找、租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房产,逐步替代权属瑕疵房产,降低生产经营的风险。
C、与租赁房产出租房确认权属瑕疵房产的拆除风险,提前准备应对方案
公司为降低权属瑕疵房产的使用风险,与该等房产所在地的主管机构或权利人分别确认了短期内是否有拆除风险,以便提前准备应对方案,降低损失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江高镇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蓼江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的证明,公司承租的位于广州市内的厂房、仓库目前未纳入拆迁范围。
D、公司实际控制人姚良松承诺
针对上述租赁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良松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欧派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承租的房屋产生相关权属争议、整体规划拆除、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欧派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欧派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因此所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停产或停业、寻找替代场所、搬迁或因被处罚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租赁权属瑕疵房产的风险。公司租赁上述权属瑕疵房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生产设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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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持有5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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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良松于2008年1月和2011年6月向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一合作社”)租赁了公司厂区旁的5.12亩(3,411平方米)、3.50亩(2,333平方米)土地,并建设了员工3号饭堂和员工宿舍,占地面积合计约1,902平方米。虽然上述两宗土地实际系姚良松个人从第一合作社租赁,并实际由姚良松个人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但为满足第一合作社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对主体方的要求,欧派有限代姚良松与第一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但实际的承租方、租金缴纳方、建设方均为姚良松个人。
由于上述土地租赁协议的名义签约主体为欧派有限而不是姚良松,2012年5月21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做出云国土行处(2011)54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司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地1,681平方米,在第一合作社“新镇庄”(土名)原有厂房上建设员工宿舍为由,对欧派有限罚款50,430元,并责令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欧派有限以该行政处罚错误为由提出申诉,未拆除相关建筑物,但按要求缴纳了50,430元罚款;2012年12月26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6月16日,白云区法院做出(2013)穗云法行非诉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未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姚良松租赁土地涉及的员工宿舍仍由公司员工居住;上述土地涉及的食堂由无关联的第三方承包经营。上述员工宿舍及食堂目前仍由公司员工实际使用。
广州国土房管局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1)54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上述行政处罚未被撤销或变更,其法律效力仍属有效。鉴于上述员工宿舍、食堂仍然处于使用状态,上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仍在持续。
2016年12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情况的说明》,确认:“2011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租借土地建设员工宿舍,被原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云国土行处(2011)544号)。经查证,该处罚地块为建设用地和未利地,按自由裁量权相关文件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
因此,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说明文件,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明确该土地租赁关系,2017年1月6日,公司、姚良松、第一合作社签署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原欧派有限与第一合作社“新镇庄”(土名)签署的原协议中租赁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由姚良松享有和承担。
虽然《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国土行处【2011】544号)所涉土地的租赁协议的签约主体为欧派有限和第一合作社“新镇庄”(土名),但经检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无上述房产;经检查上述员工宿舍及食堂在建设期间及建设完成前后1年公司现金及银行明细账,无上述房产承担租赁和建设费用的支付记录,根据出租方第一合作社和姚良松书面确认,该土地历年的租赁租金实际全部由姚良松个人承担,该租赁土地上的员工宿舍和食堂也全部由姚良松个人出资建设;土地租赁协议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姚良松个人享有和承担,公司并未基于公司与第一合作社之间的租赁合同实际享有或承担任何权利、义务。此外,公司从未向姚良松支付过租赁费用,在该地块的建设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背景下,各方没有变更长期以来实际形成的欧派有限签订租赁协议,但由姚良松承担租赁费用的租赁关系,故认定上述土地租赁关系的租赁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姚良松。
2014年7月23日,姚良松做出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因该员工饭堂和员工宿舍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本人将无条件承担相关罚款或损失的偿付责任。”
目前,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该饭堂和员工宿舍仍然维持原状,继续由发行人员工使用,土地租赁费用仍由姚良松个人缴纳。该饭堂和员工宿舍占地面积占公司生产经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到1%,且属于辅助性设施,居住和就餐的员工人数较少,即使未来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由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由实际控制人使用的情形。
2、商标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拥有注册商标147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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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共拥有注册商标45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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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专利133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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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著作权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拥有经登记的著作权共21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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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字号
(1)公司由设立至今,企业字号注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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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1997年5月起至今一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作为字号,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欧派”作为核心字号使用合法、合规,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与第三方没有发生过争议。
(2)商标、字号的管理制度
目前,公司非常重视商标、字号保护工作,为对公司商标、字号、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具体如下:
1)制定并实施了《欧派家居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欧派家居集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合法使用、许可使用、期满续期、维权等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公司在法律事务部专门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务专员岗位,制定了《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务专员岗位职责》,2名知识产权法务专员具体负责公司包括商标、字号在内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3)公司外聘了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知识产权顾问,为公司提供商标申请、变更、续期、维权等专业法律服务,为公司提供商标、字号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
4)公司与经销商、供应商等合作单位所签署的业务合同,都需要经过公司知识产权法务专员的审核,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保证业务合同中对商标、字号的使用合法合规,并有效保护公司商标、字号不受损害。
综上,公司已经制定了并实施了有效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公司的商标和字号等知识产权,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商标、字号的法律状态
1)字号的法律状态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限制。公司自1997年5月起至今一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作为字号,不存在被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不准予使用的情形。因此,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作为字号,合法、合规,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
2)商标的法律状态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在中国境内已经取得了147项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延长十年,可以通过多次续展的方式保持注册商标永久有效。
3)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对于公司已经取得的147项注册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十年期满后已经续展有效期或尚未满十年),可以通过在规定时间内续展保持注册商标永久有效;公司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知识产权法务专员)及外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注册商标的续展工作,可以有效维持注册商标的长期有效。
六、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无。
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姚良松直接持有公司77.09%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除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姚良松还持有欧尔本投资50%股权。欧尔本投资主要从事自有资金投资,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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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尔本投资自设立以来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其业务范围与本公司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良松及其弟姚良柏、姚良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做出以下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欧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欧派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任何与欧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欧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欧派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欧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欧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欧派集团的经营体系;
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姚良松作为欧派集团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欧派集团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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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14年末以后,公司与广州航铝之间的采购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的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向广州航铝采购的产品为用于生产整体厨柜产品的台面铝垫条、踢脚板和角码等五金件。
2)关联采购的原因
公司根据所生产整体家居产品的外观、性能匹配性、客户定制要求进行原材料采购。根据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公司在选择某项原材料的供应商时,需经过选样试用、跟踪评价、对比参考等环节,并且会同时选择2-3家供应商供应同一种类或类型的原材料。公司选择广州航铝作为台面铝垫条、踢脚板和角码等铝制五金件的供应商之一,是经过正常招标、市场化定价和公平选择程序而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另外,除广州航铝外,本公司还向佛山市南海金露铝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同类型原材料。
3)关联采购价格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的型号规格,公司向广州航铝关联采购的台面铝垫条、踢脚板和角码的金额及与其他供应商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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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本公司向广州航铝采购原材料时按照市场化原则商定采购价格,对于同种类型原材料而言,与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价格相比差异较小。另外,本公司对广州航铝采购原材料金额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和营业成本比例均不足1%。因此,上述关联采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极低。
4)关联方采购的变动趋势
2013年8月,姚良胜将其持有的广州航铝33.33%股权转让给颜宪芹。截至目前,姚良胜不再持有广州航铝的股权。因此,自2014年末以后,公司与广州航铝之间的采购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租赁
1)关联租赁的内容、原因及定价公允性
2013年5月24日,绿海医疗与欧派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绿海医疗租用欧派集团所拥有的广州市白云区金沙北路2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1050014664)作为生产场所,租赁面积为1,99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费用为9,950元/月,上述租赁费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结算。
由于绿海医疗所租用的生产场所为欧派集团所拥有房产的一部分,绿海医疗无法在供电局单独设立电表支付电费,因此,公司在供电局向本公司开具收费明细后向绿海医疗收取相应电费。报告期内,欧派集团共向绿海医疗收取电费18.03万元,收取电费系按照供电局所开具收费明细进行结算。
2)关联租赁变动趋势
2014年7月,姚良松、姚良柏分别与郭强、曾庆忠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姚良松将其持有的绿海医疗90%股权以45万元转让给郭强,姚良柏将其持有的绿海医疗10%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曾庆忠。郭强、曾庆忠与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姚良松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自2015年8月起,公司与绿海医疗之间的租赁行为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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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销售的内容
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公司向北京欧派、武汉欧派、南京欧派销售的产品为公司所生产的整体厨柜、整体衣柜产品。
2)关联销售的原因及定价情况
2013年6月及以前,北京欧派、武汉欧派与南京欧派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在北京市、武汉市和南京市的销售公司,负责对当地终端用户的销售业务。2013年6月以后,北京欧派、武汉欧派和南京欧派不再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仍在高进的实际控制下从事欧派集团产品的销售业务,为本公司在当地的经销商。
因此,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本公司对北京欧派、武汉欧派和南京欧派的销售仍属于关联交易。2013年7月以后,本公司按照经销商管理制度和定价制度确定与上述三家公司的结算价格,并按照公司统一政策进行货款结算。另外,本公司对三家公司的销售收入和毛利占当期营业收入和销售毛利总额的比例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2、2013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2013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收购股权、出售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收购股权
1)购买欧派商厨20.89%股权
① 欧派商厨的历史沿革
A.欧派商厨的设立
22009年8月,夏家辉、姚良胜、欧派有限、吴斌共同签订欧派商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009年8月27日,广东数诚出具粤数会验字[2009]3011号《验资报告》,对欧派商厨截至2009年8月26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确认欧派商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6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9年9月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核准欧派商厨的设立登记申请,并颁发编号为111090103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欧派商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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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12年股权转让
2012年11月,夏家辉、姚良胜、欧派有限、吴斌分别与陈春魁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将各自所持有的欧派商厨部分股权以注册资本作价转让给陈春魁,本次股权转让情况如下:(下转2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