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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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2017-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7-02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月13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2017年2月6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重组相关申请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对预案披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6年4月30日)至上市公司股票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2017年1月12日)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自查。

日前,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交易数据并完成自查工作,经核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6年4月30日)至上市公司股票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2017年1月12日)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如下:

一: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说明:

1、2016年5月23日,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融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映光电拟将其所持厦华电子72,418,029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13.84%)协议转让给嘉兴融仁;同日,华映光电、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汇”,现已更名“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其持有厦华电子32,343,874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6.18%)协议转让给厦门鑫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2、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变动情况系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厦华电子2617万股股份过户至王春芳先生户下。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3、杨成社、杨忠义系公司自然人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讨论与决策,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公司未向其泄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

4、在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二、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持股变动情况

(一)宜宾紫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宾紫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针对以上交易,宜宾紫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3月4日停牌前6个月以及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4月30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期间)内公司从未买卖厦华电子股票,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 本公司首次购买厦华电子股票之日于2016年6月2日,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公司依赖厦华电子于2016年3月15日到2016年5月30日复牌日期间陆续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并基于公司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电子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

李雨尘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厦门当代南方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东李荣福之子。针对以上交易,李荣福及李雨尘父子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之子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个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在该买卖股票期间,本人/本人之子对厦华电子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仅限于厦华电子于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等相关公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若上述买卖厦华电子股份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本人之子自愿将获利部分全额上交厦华电子。

2、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为客观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廖勇翔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方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针对以上交易,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依赖厦华电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电子股票的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2、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四)

刘德全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广州龙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针对以上交易,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依赖厦华电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股票的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2、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五)

龙艳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广州龙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针对以上交易,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依赖厦华电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股票的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2、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六)

史银红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上海力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朱行武之母,针对以上交易,史银红、朱行武母子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于厦华电子2016年3月7日停牌前,包含本人/本人母亲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本人/本人母亲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本人母亲透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本人母亲买卖厦华电子股票,非基于内幕信息做的交易。

2、自查期间(披露重大重组草案之日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之日内,即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1月12日)本人/本人母亲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本人母亲依赖厦华电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本人母亲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电子股票的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本人母亲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3、本人/本人母亲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七)

吴若青系公司副总经理,针对以上交易,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系于2016年10月14日经厦华电子总经理提名,并经厦华电子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担任厦华电子副总经理一职。即,在上述股票买卖期间,本人尚未于厦华电子任职。上述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厦华电子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股票二级市场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为客观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

曾立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宜宾紫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曾丁系兄弟关系,针对以上交易,曾丁、曾立兄弟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 本人/本人兄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3月4日停牌前6个月以及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4月30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期间)内公司从未买卖厦华电子股票,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 本人/本人兄弟首次购买厦华电子股票之日于2016年6月20日,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依赖厦华电子于2016年3月15日到2016年5月30日复牌日期间陆续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并基于本人/本人兄弟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电子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本人/本人兄弟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

曾勇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宜宾紫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曾丁系兄弟关系,针对以上交易,曾丁、曾勇兄弟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 本人/本人兄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3月4日停牌前6个月以及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4月30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期间)内公司从未买卖厦华电子股票,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 本人首次购买厦华电子股票之日于2016年6月3日,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依赖厦华电子于2016年3月15日到2016年5月30日复牌日期间陆续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并基于本人/本人兄弟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电子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本人/本人兄弟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

张毅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象北京万桥中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东佛山市顺德区众实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针对以上交易,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披露重大重组草案之日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内,即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1月12日)本人买卖厦华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依赖厦华电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厦华电子股票的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未了解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2、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各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