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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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振业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7-009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振业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振业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38)将于2017年3月13日支付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5.2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10日,凡在2017年3月1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3月1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年3月13日发行的“15振业债”至2017年3月12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5振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振业债。

3、债券代码:11223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3年。

7、债券利息: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2%。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0、本次付息起息日:2016年3月13日。

11、付息日:2016 年至2018 年每年的3 月1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4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20%,每手“15振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8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0日。

2、除息交易日:2017年3月13日。

3、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13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3月1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1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振业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 号振业大厦B 座11-17 层

联系人:彭庆伟、杜汛

电话:0755-25863061

传真:0755-25863012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联系人:黄超、桂程

电话:0755-82943666、010-82291138

传真:0755-8294312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5938019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