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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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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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存在尾数上的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1,89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采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葛苏徽、颜天信、唐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黄慧丽、许梦生、王成应、凤为金、正茂创投、海达创投、精益投资、海达鼎兴、郭芃、吴建同、许大刚、陈永华、李伟、陈富广、杨力、瞿昊南、陈万翠、丁红霞、武廷玉、夏晋、徐振亚、陈治宇、卫功元、许圣龙、许正华、王海、李春富、陈惠、黄振、王士良、丁常荣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大红、颜天信、唐麟、黄慧丽、许梦生、王成应、凤为金承诺,除上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泰禾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石江涛的配偶葛苏徽承诺,除上述股份锁定期外,在石江涛担任泰禾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石江涛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石江涛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人或配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大红、葛苏徽、颜天信、唐麟、黄慧丽、许梦生承诺,自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如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本人或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大红、葛苏徽、颜天信、唐麟、黄慧丽、王成应、凤为金、许梦生承诺,其作出的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或配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本人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泰禾光电所有,并在获得收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就上市以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方面作出以下承诺:
如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3、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2,000万元自有资金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①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
②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控股股东稳定股价预案: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B、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③第三顺序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4、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的公告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5、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承诺:如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泰禾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1)泰禾光电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泰禾光电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泰禾光电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若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本人将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泰禾光电上市后本人累计从泰禾光电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20%。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后,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之日起3日内,向泰禾光电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5、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本人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6、增持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情形下的特别承诺
如泰禾光电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泰禾光电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许大红、石江涛、颜天信、唐麟、王文刚、黄慧丽、许梦生承诺:
如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泰禾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泰禾光电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若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本人将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本人承诺单次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津贴金额的20%(若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则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20万元)。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若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本人将在3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5、本人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6、若本人未能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如有)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7、增持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情形下的特别承诺
如泰禾光电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泰禾光电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因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相应调整),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承诺: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定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泰禾光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本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泰禾光电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泰禾光电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泰禾光电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许大红、石江涛、颜天信、唐麟、王文刚、黄慧丽、周少元、徐毅、安广实、王成应、凤为金、卜澄、许梦生承诺:
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泰禾光电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泰禾光电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葛苏徽、颜天信、唐麟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总数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如发行完成后当年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幅不能超过发行后公司加权股本的增幅,则公司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运行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竞争风险、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风险和出口业务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1)针对竞争风险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持续重视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尽快缩小与国际知名品牌在研发能力、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提升产品品质,保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未来还将优化升级营销网络,扩大销售覆盖面,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发掘新的区域市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品牌知名度。
(2)针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风险采取的措施
未来公司将持续扩充研发队伍,加大研发投入,维持并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公司将更加注重研发与销售部门的信息交流,使得研发项目更具有针对性,提高研发的效率;将加强对于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关注和分析,把握行业技术前沿的信息和动态;同时将进一步完善研发流程,对研发方向、策略、方法、路径等方面严格把关,防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3)对出口业务风险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对原区域市场的深耕和新区域市场的开拓,出口业务持续增长。未来公司将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增加宣传投入,并积极参与全球性的展会,力争扩大市场覆盖规模,有效抵御单个国家的政策、经济、政治等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境外金融市场,将加强汇率的预测和管理工作,控制汇率风险。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于销售、研发、生产等部门的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改革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的运作效率。
未来公司还将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营运能力。
(2)大力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生产的产品为高附加值的智能检测分选装备、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能很好的满足社会生产智能化、自动化的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制造业升级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在短时间内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项目建成后将缓解公司产能瓶颈、丰富产品结构、提升研发能力、升级营销网络,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争取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落实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分红标准及比例,完备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修改并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现金分红的条件、分配的形式、分配周期、现金分红比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未来公司主业健康发展和盈利能力持续提升的过程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先生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应在上述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以下同):
(1)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2)保荐机构认定时;
(3)独立董事认定时;
(4)监事会认定时;
(5)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时。
2、若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3、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当年向股东分红时,公司将暂扣及代管其分红所得,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公司将暂扣及代管其下一年分红所得,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4、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5、公司上市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7、如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8、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若公司控股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将在泰禾光电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泰禾光电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愿将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3、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在遵守原有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4、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在作为泰禾光电控股股东期间,如泰禾光电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许大红、石江涛、颜天信、唐麟、王文刚、黄慧丽、许梦生承诺,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东方花旗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东方花旗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天健”)承诺:如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天健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华普天健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九、利润分配
2015年2月9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和方式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主要风险要素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市场竞争风险
1、智能检测分选装备领域的竞争风险
公司在智能检测分选装备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瑞士布勒、日本佐竹、日本安西、韩国大原、美国凯技、挪威陶朗、梅特勒-托利多等国际先进生产企业,以及国内的美亚光电、中科光电、捷迅光电等企业。
虽然国内部分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产品技术含量达到全球先进水平,但是由于我国加工工业基础较落后,国产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的稳定性方面与国际知名品牌存在着一定差距;在照明技术、成像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物料输送技术、系统集成技术、大尺寸物料分选技术等方面,国内企业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智能检测分选装备技术含量较高,并且行业技术水平正处于快速提升阶段,国内企业如果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分选效果、拓展应用领域,并尽快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将在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本公司作为国内智能检测分选装备行业后崛起的品牌,与国际知名品牌相比,需要在研发能力、技术水平方面缩小差距,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品牌的全球影响力;在与国内领先品牌的竞争中,本公司在生产规模、部分应用领域的品牌知名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如果今后不能通过持续研发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扩大生产规模并增强资金实力、全面提高品牌知名度,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2、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领域的竞争风险
中国机器人行业面临以瑞士ABB、德国KUKA、日本FANUC、日本YASKAWA为代表的国际机器人巨头的竞争。公司在国内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沈阳新松、广州数控、埃夫特等国内机器人行业的领先企业。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的制造业基地,但是中国制造业需要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转型升级迫在眉睫。随着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国内企业对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机器人知名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的发展历史较短,在研发能力、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性能方面,与国际工业机器人知名品牌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国内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企业面临国际知名品牌带来的巨大竞争压力。
本公司进入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的时间较短,与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领先企业相比,本公司在研发、技术、生产规模、品牌知名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距。本公司如果不能提升研发能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智能检测分选装备扩建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检测分选装备扩建项目,其产品具有技术先进、性价比高、市场前景好等优势,代表了当前国内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的先进水平,且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市场调查及严谨的可行性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产能将增加2,300台,较目前产能有大幅提升。
由于公司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产品性能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部分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与国际同类产品性能相当,在各类农产品分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也可推广应用于诸多工业物料与工业产品以及物资回收领域的分级分选,未来市场空间较大。2015年以来,公司产能已超负荷运转,产品的技术优势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致使公司现有产能不能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能够有效缓解公司产能不足的压力,突破产能瓶颈限制。
虽然,目前智能检测分选装备市场需求旺盛,且公司对项目产品的市场定位与竞争力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对公司后续的研究开发、营销与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均作出了合理安排。但是,如果智能检测分选装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对上述投资项目的分析、预测与安排出现较大偏差,以及市场开拓措施未得到较好的执行,均可能使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面临一定的消化风险。
2、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产业化基地。
近年来,国内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不断成长,自2013年开始,已连续三年市场规模全球第一。中国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的市场空间巨大,未来将保持良好的增长趋势。
公司已掌握了部分工业机器人产品技术,并完成了冲压机器人、码垛机器人、磁导航AGV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公司工业机器人产品于2014年实现销售,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公司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业务分别实现销售收入32.48万元、193.03万元和305.81万元。截至本摘要出具日,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业务在手未执行完毕订单为981.45万元。
公司对工业机器人应用前景、竞争格局、自身的技术实力与市场基础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认为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较高。然而,由于本公司尚未规模化生产与销售工业机器人产品,工业机器人技术是否过关、产品是否被市场接受,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等均存在不确定性,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导致的产品结构变化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形成年产2,600台(套)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的新增产能,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将成为公司另一主要收入来源。产品结构变动将对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一定挑战与风险:内部管理方面,产品结构变动对公司人力、物资、资金的协调配置要求更高,公司需要根据智能分选装备和工业机器人业务不同特点对公司研发管理、生产协调、销售策略及售后服务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与经营层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市场竞争方面,公司将面对更为复杂的市场竞争局面,特别是公司作为工业机器人市场的后进入者,在业务规模、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与境内外领先工业机器人企业尚存在较大差距。如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未能及时调整适应产品结构变动,或公司未能适应在不同产品市场的竞争挑战,均将导致公司工业机器人业务发展未达预期的风险,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十一、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阅
华普天健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会阅字[2017]1102号”。
(二)公司2016年度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华普天健审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4、2016年度审阅数据简要分析
2016年末,公司总资产为50,246.02万元,总负债为11,670.00万元,净资产为38,576.02万元。2016年末公司总资产、负债规模分别较上年末增长23.69%、25.53%,主要系因随着公司产销规模扩大,货币资金、存货、应付账款金额增长所致。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7,065.63万元,净利润为8,365.9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250.92万元。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增长19.52%、11.36%,主要系公司玉米、花生、豆类等市场持续开拓销量有所增加所致。公司2016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225.87万元,与营业收入、净利润相匹配。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智能装备制造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与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摘要出具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客户结构、生产需要的重要资产状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等因素,公司预计2017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0.02%至5.08%,净利润预计较去年同期增长0.89%至4.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较去年同期增长1.94%至5.3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12年5月18日,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泰禾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华普天健审计的公司截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账面净资产104,169,304.31元(已扣除专项储备61,599.00元),按照1:0.546898的折股比例折合为5,697万股,净资产扣除股本后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2年6月8日,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决议。
2012年6月12日,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401060000253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许大红,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697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1、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泰禾有限截至2012年6月8日的全体股东。公司变更设立时,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
2、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
泰禾有限成立时的主要业务为人工智能视觉、智能检测分选装备、工业机器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货币资金、存货、商标、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与研发、生产、销售相关的完整资产体系。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后,泰禾有限的全部资产、业务均进入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均由公司承继。
华普天健出具了“会验字[2012]178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6月8日止,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697万元整,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5,697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99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股东关于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摘要之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股东持股情况
1、全体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2、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
4、关于股份性质、战略投资者和股东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发行人股份中无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亦无战略投资者。
海达创投持有宁波海达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的股权;宁波海达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股设立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比例为2.96%,宁波海达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托管人。海达创投持有发行人4.1706%的股权;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3.2227%的股权。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泰禾光电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用途
发行人致力于提高社会生产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主营智能装备制造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与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并为部分行业用户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的自动化生产整体解决方案。
发行人设立以来即从事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的研发与制造,产品广泛应用于大米、小麦、玉米、杂粮、咖啡、花生、茶叶、豆类、脱水蔬菜、芝麻、各类种子、各类坚果、油菜籽、枸杞、中药材、新鲜果蔬等农作物,塑料、玻璃、矿石、单晶硅、盐粒、药品等工业物料与工业产品,以及废旧物资、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智能化、自动化分选领域。
基于在感知技术、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控制与执行技术、人机交互、机器视觉等共性技术领域的深入研究,以及在信息处理、嵌入系统开发等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发行人自2012年进入工业机器人研发与制造领域,成功开发出包括码垛机器人、冲压机器人、AGV等在内的工业机器人产品,于2014年实现销售。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营销中心以分选装备内贸部、国贸部、机器人销售部为销售主体,数据中心、策划部、商务部、营销办公室等后台部门承担销售支持工作。售后服务部主要负责产品的调试以及维修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
在国内市场,公司采取以直销为主、经销商为辅的销售模式。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营销网络,销售业务人员在重点市场驻点,采取直接销售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渠道。
在境外市场,公司采取以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在主要境外市场发展、培训经销商,由经销商开发终端用户,并提供或协调售后服务。
(三)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阀体、金属材料、空压机、传感器、电子元件、电源、镜头装置、显示屏及其他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阀体采购额包括公司自行设计装配的部分,以下同。
注2:彩色与红外传感器属于电子元件,由于报告期内彩色与红外传感器的平均单价高、采购总额高,因此单独列示;报告期内,灰度传感器平均单价低(34.26元/片)、采购总额低(98.73万元),因此在电子元件中合并统计。
公司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力。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电力单价、用电量、电力成本占成本的比重的变化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电价格变化不大,且占公司成本的比重很低,其价格的变动对公司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1)智能检测分选装备行业竞争情况
智能检测分选装备领域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从全球市场竞争格局来看,智能检测分选装备领域主要企业可以分为层次分明的几个阵营:
国际先进的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生产企业:日本佐竹、瑞士布勒、日本安西、韩国大原、美国凯技、挪威陶朗、梅特勒-托利多等企业。上述企业占据着全球高端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但与国内主流CCD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生产企业相比性价比方面优势不明显。
国内代表性智能检测分选装备领先品牌:美亚光电、泰禾光电、中科光电、捷迅光电等。美亚光电发展早生产规模大;泰禾光电、中科光电、捷迅光电等企业在规模上较美亚光电小。除上述企业外,国内专业从事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生产的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主要在国内低端市场销售。此外,国内少数的粮食机械生产企业也生产与粮食加工机械配套使用的智能检测分选装备。
其他发展中国家智能检测分选装备品牌:印度、巴西等国家也有部分智能检测分选装备品牌,基本在其本土销售,产品的竞争力较弱。
(2)工业机器人行业竞争情况
工业机器人产业属于技术密集、人才密集以及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国内企业在技术基础上相对薄弱,国内机器人产业尚属于起步阶段。全球工业机器人行业四大家族瑞士ABB、德国KUKA、日本FANUC、日本YASKAWA在国内国外均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牵引下,中国的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较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从事机器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工程应用以及零部件配套的产业集群。以沈阳新松、广州数控、埃夫特等为代表的国内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逐渐积累了一批核心技术,并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未来几年,中国庞大的制造业市场规模为国产工业机器人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机遇,在国家政策支持、劳动力成本上涨的背景下,随着国内企业在技术创新、成本控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的持续提升改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对国产自动化制造装备的需求将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保持高速增长。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发行人主营智能装备制造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与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近年来发行人成长迅速,已成为国内外智能检测分选装备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机器人行业新兴企业之一。
五、与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已取得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有5项,总面积141,664平方米,取得方式均为出让,用途均为工业用地。
2、房屋建筑物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已取得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有13项,总面积46,196.82平方米。另有7#厂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行人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不存在障碍。
3、商标权
截至本摘要出具日,本公司已取得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的境内注册商标共13项。拥有4项境外注册商标。
4、专利
截至本摘要出具日,本公司供拥有专利权83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70项、外观设计5项。发行人拥有的专利中的 “颗粒物料光学色选机”(专利号:ZL200810106686.7)已于2015年12月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发行人已就该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截至本摘要出具,本案一审尚未开庭。关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具体情况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事项”之“(二)其他事项”。除上述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外,公司其他所有专利均在有效期内,公司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专利注销、终止、被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异常情况,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
5、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摘要出具日,本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30项。上述软件著作权是公司生产经营必需的专有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之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为公司自主研发、原始取得,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截至本摘要出具日,本公司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8项。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检测分选装备、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控股股东许大红持有公司50.6919%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摘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也不会造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
2014年上半年,玉米智能分选装备的市场需求集中爆发,公司激光切割的产能不能满足集中发货的要求,因此委托明瑞电气提供了部分激光切割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下转18版)
HEFEI TAIHE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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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