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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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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7-014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3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7日—3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7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号楼一楼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3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董事长周世平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115,694,7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8499%。其中:

1、通过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06,643,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7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051,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3.3525%。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25人,代表股份37,793,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7,198,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95,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05%。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8,319,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84,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国英回避表决。黄国英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对象。黄国英所持表决权股数为17,366,713股。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申请银行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115,674,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律师和郭昕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