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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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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2017-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联系人:卞山峰、贾大伟

邮政编码:110014

设立日期:1993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实缴资本:450,000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编号:91210000117560052L

所属行业:S90综合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贾大伟

电话号码:024-22705342

经营范围:投资开发能源(火电、热电、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高新科技项目与节能环保项目,装备制造、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公司债券发行批准情况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由郭洪波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5名,实到董事及委托代理人5名。根据集团公司联席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或补充运营资金,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发行。在股东批准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有关本次发债及上市流动等后续相关事宜。

发行人股东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了《关于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5亿元公司债券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6〕6号),批复同意发行人一次性公开发行15亿元公司债券,融资期限为5年。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6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23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具体发行条款。

(三)本期债券的基本条款

1、发行主体: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债券名称: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一次性发行。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下简称“品种一”);品种二为5年期固定利率(以下简称“品种二”),两个品种间可以进行相互回拨,回拨比例不受限制。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权。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将以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利率区间后,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

6、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配售规则:本期公司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配售规则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9、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可向公司股东配售。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品种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以证券转让交易场所、登记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方式定向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或通知。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品种二,不设置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一,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品种二,不设置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交易、质押等操作。

13、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4、发行首日:2017年3月10日。

15、起息日:品种一起息日为2017年3月13日,品种二起息日为2017年3月13日。

16、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7、付息日:品种一,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1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2018年至2022年每年3月1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8、到期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13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到期债权登记日。在到期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9、兑付日:本期公司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22年3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3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22年3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支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1、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2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24、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并进行专项管理;发行人开设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存储及划转。

25、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8、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9、上市安排:本期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30、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运营资金。

3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7年3月8日。

发行首日:2017年3月10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3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期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联系人:卞山峰、贾大伟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联系电话:024-22705342

传真:024-22701119

邮政编码:110014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常刚、王铭磊、张骏康、刘国平、王明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

联系电话:010-65608349

传真:010-65608445

邮政编码:100010

(三)分销商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桓朝娜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大厦3楼债券发行部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大厦3楼债券发行部

联系电话:021-20333219、18516019249

传真:021-50498839

邮政编码:200125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刘思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020、18610287700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16层

负责人:孙长江

联系人:张叶菲、崔士朋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16层

联系电话:024-23985269

传真:024-23985573

邮政编码:110014

(五)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8号(产权交易大厦7楼)

联系人:杨立杰、王莹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8号(产权交易大厦7楼)

联系电话:024-31091507

传真:024-31091505

邮政编码:110062

(六)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24楼

分析师:张和

联系人:刘冲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24楼

联系电话:021-80103530

传真:021-51019030

邮政编码:200011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常刚、王铭磊、张骏康、刘国平、王明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

联系电话:010-65608349

传真:010-65608445

邮政编码:100010

(八)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黄红元

联系人:汤毅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传真:021-68804232

邮政编码:200120

(九)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营场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负责人: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五、发行人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之间的利害关系

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期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六、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评级。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7】G111-X),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发行人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情况如下表。

表2-1:发行人最近三年历史信用评级情况表

二、公司资信情况

(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发行人资信状况良好,与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无延误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发生,融资渠道较为畅通,融资能力强。截至2016年9月末,发行人在多家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度为64.80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7.39亿元,尚余授信额度57.41亿元。

(二)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情况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均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过严重违约现象。

(三)发行人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偿还情况

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表2-2:发行人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偿还情况表

单位:亿元

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本期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如发行人本期申请的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全部发行完毕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占发行人2015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规模的比例为13.14%,占发行人2016年9月末合并报表净资产规模的比例为13.84%,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00%,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五)影响债务偿还的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表2-3: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表

单位:倍、%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联系人:卞山峰、贾大伟

邮政编码:110014

设立日期:1993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实缴资本:4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0052L

所属行业:S90综合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贾大伟

电话号码:024-22705342

经营范围:投资开发能源(火电、热电、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高新科技项目与节能环保项目,装备制造、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按照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国资委出资36亿元,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资9亿元,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00%和20.00%。

近三年及一期,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属争议情况。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16年9月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公司共12家。详细情况如下:

表3-1:截至2016年9月末合并范围二级子公司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表3-2:截至2016年9月末主要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了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截至2016年9月末,公司董事会5人,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人,公司监事会3人(2位空缺),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3-3:截至2016年9月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览表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兼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产生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总人数、产生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发行人实际的董事及监事总人数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不一致。发行人说明及承诺按程序尽快补齐董事、监事人数。发行人监事程天阳、王盘琦、张世繁为国家公务员,监事职务均已取得其所在单位批准同意,且未在发行人公司领取薪酬,符合相关相关法律的规定。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股东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股东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

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

五、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方面拥有充分的独立性。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方面拥有充分的独立性。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

由本公司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另一方,或者能对本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一方;或者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另一企业,被界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1、母公司基本情况

截止募集说明书和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辽宁省国资委和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资比例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00%和20.00%。

2、子公司及下属企业

发行人子公司及下属企业详细情况见“表3-1:截至2016年9月末合并范围二级子公司基本情况表”。

3、本公司主要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情况

发行人主要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详细情况见“表3-2:截至2016年9月末主要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其他关联方情况

表3-4: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基本情况表

(二)关联方交易

1、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情况说明

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2、关联托管情况

表3-5:发行人关联托管情况表

单位:万元

3、关联担保情况

表3-6:截至2016年9月末发行人关联方担保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4、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表3-7: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表3-8: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万元

表3-9:关联方预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表3-10:关联方应付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表3-11:关联方其他应付款余额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决策

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正常开展,发行人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如下:一是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是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三是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四是关联决策人员或单位回避表决的原则。

1、决策权限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经常发生的大额关联交易,由交易双方签署框架协议,交易双方就不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质量检验、付款方式等协商做出约定,并在每年年初预测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规模,由关联交易双方权利机构审议。

2、决策程序

为规制关联交易,发行人制定了《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七、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重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所属行业

根据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行业划分标准和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属于“S90综合类”。经营范围:投资开发能源(火电、热电、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高新科技项目与节能环保项目,装备制造、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如下:

表3-12: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结构分析

目前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分为电力、供热、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业务。

1、电力业务板块

(1)火力发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的生产与销售。目前发行人的电力生产还是以火力发电为主。发行人主要通过与国内大型电力集团合作,以参股的形式参与电力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控股发电企业主要是能港公司和开发区热电。

(2)风力发电

风能发电主要由子公司辽宁辽能风力发电公司和辽宁天力风电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截至2016年9月末,发行人风电装机容量为45.59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增长至27.42万千瓦。

(3)太阳能发电

公司太阳能发电业务主要由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运营。

2、热电业务板块

发行人采用热电联产方式运营,故其两个控股电厂开发区热电和能港公司在发电的同时还能供热供汽,其中开发区热电的占比较大。开发区热电是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的热电联产企业,以供热为主,发电为辅,销售产品为蒸汽、高温水、低温水和电力。开发区热电以煤炭为原料,其中以长焰煤和褐煤为主。

3、工程施工板块

发行人的工程施工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太阳能路灯收入;二是热电工程施工。其中热电工程施工主要为太阳能电站系统集成工程、无电地区独立电站工程和基础建设施工等。

4、房地产板块

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主要的经营主体为辽宁辽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沈阳辽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高端复合养老社区项目的规划与建设;二是普通商品房的销售。截至2016年9月末,发行人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均具备相应资质;发行人信息披露中不存在未披露或者失实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房地产业务诚信合法经营,不存在“囤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信贷违规”、“销售违规”等问题,无受到监管机构处分的记录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的事件的情况。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1、行业地位

发行人是主要从事投资开发能源(火电、热电、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发行人成立三十年以来,先后历经早期集资办电和多元化扩张。“十五”期间,以打好基础为目标,完成了治乱、治散、治小为重点的资产整合。“十一五”期间采取“以电为主,相关多元”的战略定位,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十二五”期间,发行人以“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为战略取向,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已经成长为具有一定区域影响力的大型投资集团,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2、竞争优势

(1)政策优势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辽宁能源总公司,于1985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是省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发行人作为辽宁省政府的出资代表,承担了大量的辽宁省重点电力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投资回报。发行人作为大型省属能源类投资公司,将会进一步得到辽宁省政府的大力支持。

(2)地域优势

发行人主要资产位于辽宁省境内,其经营业绩与辽宁省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辽宁省作为老牌重工业基地,经济基础稳健,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在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五点一线”战略等政策指引下,辽宁省经济将步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发行人作为辽宁省省属能源类龙头企业,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3)合作伙伴优势

发行人在火电领域装机容量居于全省前列,电力资产质量优良,规模效益明显,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发行人在许多重大项目上均是与国内大型电力集团进行合作。通过资本合作,发行人与各大电力集团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有效降低了发行人的投资风险、提升了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回报率。

(4)资产质量优势

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仅为33.31%,远低于同类型的其他电力企业,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较高,盈利能力相对较强,所投资绝大部分项目均为辽宁省内优质项目。

九、公司经营方针与战略规划

(一)未来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是辽宁能源调整资产结构、明确投资方向、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到“十三五”末,主要业务将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是以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为重点,实现基金业务的新突破。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省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国家引导基金投资的三驾马车拉动,以辽宁能源为控股单位,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落户辽宁,广泛吸纳金融资本和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基金建设,在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的同时,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助力辽宁创新升级和产业升级;二是紧跟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步伐,实现经营上的新突破。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增加配售电业务的投入,搭建配售电投资经营平台,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发展配售电业务;三是抓住发展新机遇,用好政策窗口期,准确把握市场机遇,实现资本经营的新突破。到“十三五”末,把公司建成实力雄厚、管理一流、投资控股公司功能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重点工作方向

“十三五”期间,辽宁能源继续坚持“阶段持股、资本运营、投融结合”的经营模式,把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放在金融和能源产业上来。以能源和金融产业为支撑,采取基金优先、火电跟进、大力发展新能源,相机发展其它产业的战略布局。以改革促发展,加强控股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盈利水平,全面开创集团发展的新局面。

十、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本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若因故无法按时披露,则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分析反映了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非经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2013-2015年财务数据摘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6439号),2016年1-9月财务数据摘自发行人未经审计的2016年三季度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表述口径均为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本章节中,如部分财务数据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则该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表4-1: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倍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规模

根据《公司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股东批准,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承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有关募集资金投向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承诺加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管和隔离机制;承诺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承诺本期债券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承诺本期债券不用于房地产业务。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运营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发行人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总额不超过135,000.00万元,剩余的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充营运资金

根据发行人财务预算安排,预计未来3-5年内,公司的收入、业务规模仍将继续增长,因此需要投入更多的营运资金以支撑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增长、保持公司在市场中的领先地位。

(二)偿还公司债务

截至2016年9月末,发行人有息债务301,730.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72,95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76,390.00万元。在选择拟偿还的债务时,公司考虑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通过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偿还有息债务,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具体用于偿还的债务情况如下:

表5-1:发行人偿还债务明细表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后续公司债务结构调整及资金使用的需要,发行人将可能对具体偿还计划作出调整,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公司债务予以置换。如果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偿还以上债务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如下:

(一)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期债券的成功发行在有效增加发行人运营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发行人的财务杠杆使用将更加合理,并有利于公司中长期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施。

(二)对发行人财务成本的影响

从本期债券的AA+级评级并参照目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情况来看,预期本期债券发行利率将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此,公司每年可减少一定的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同时,发行人通过本期发行固定利率的公司债券,有利于锁定公司财务成本,避免贷款利率波动风险。

(三)对于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随着发行人近年来不断扩大投资规模,发行人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将使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得到充实,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大幅提高。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的发行将进一步优化发行人的财务结构,增强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同时为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使公司更有能力面对市场的各种挑战,保持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四、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陈述的用途一致,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专项账户存放的债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本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专款专用,并由监管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

主承销商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主承销商证券公司的检查与查询。主承销商证券公司有权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保障金专户内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

发行人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或主承销商证券公司预计发行人将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主承销商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监管银行停止募集资金专户中任何资金的划出,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丙方要求。

五、募集资金监管机制

发行人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募集资金监管机制,由资金财务部牵头逐笔审核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用途进行使用。此外,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唯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监督募集资金的归集使用。发行人与监管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同时与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监管协议》中明确规定,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监管人将对发行人的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发行人需从债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提取资金的,应向监管银行提交用款申请,监管银行对发行人提交的用款申请及资金用途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受托管理人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检查与查询。受托管理人有权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偿债专项账户的存储、使用情况。如发行人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包括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将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受托管理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必须原件)要求监管银行停止募集资金专户中任何资金的划出,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托管理人的要求。监管银行和受托管理人将按照上述协议尽职履约,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用途,不会转借他人。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2016年9月末)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本期债券法律意见书;

(四)本期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五)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六)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上述备查文件或访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发行人: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联系人:卞山峰、贾大伟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

联系电话:024-22705342

传真:024-22701119

邮政编码:110014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常刚、王铭磊、张骏康、刘国平、王明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

联系电话:010-65608349

传真:010-65608445

邮政编码:100010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