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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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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9日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龙生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名,代表公司638,957,873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50.404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98,937,324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7.804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540,020,549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2.600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38,937,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73%;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38,937,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73%;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38,937,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73%;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艾、陈旭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公告编号:2017-019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3月9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桐庐岩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岩嵩投资”)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岩嵩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8,737,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本次质押股份98,73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98,73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