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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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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做出决定或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之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具体包括:

1、在未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同意的情况下,关于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不得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不得调整;

2、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公司通过互联网、投资者热线等方式,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相关事宜保持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就中小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答复。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1.64%、57.20%及53.22%,其中公司对飞利浦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2.60%、31.03%及30.78%,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或终端消费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出口退税政策下调风险

公司绿色照明产品的出口收入比重较大,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节能灯及LED照明产品分别按17%、13%的出口退税率进行出口退税。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享受的退税总额分别为28,126.56万元、36,191.89万元及30,722.73万元。由于外销收入在未来一定阶段仍将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出口退税率下调,则公司的营业利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贸易政策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出口地区或国家对绿色照明产品并没有设置特别的贸易障碍。公司已取得主要出口地区或国家的大多数行业认证,且客户分布于全球各地,公司出口业务未来不排除可能会面临某些进口国或地区政策调整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对该国或地区的销售,甚至暂时性的退出该市场,从而给公司盈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6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4,111.1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835.80万元,收入规模、利润水平均有一定程度的波动。公司未来业绩受宏观经营、照明市场景气度、竞争对手战略布局等多方面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经营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

(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于节能灯及LED灯泡等产品,公司的主要客户是飞利浦、松下等知名企业及其他进口商或大型商超。报告期内,由于节能灯相关的利好政策陆续退出,同时,LED类照明产品的价格逐年下降,LED类照明产品的市场渗透率逐渐提高,其替代节能灯的效果越来越明显。公司LED灯泡产品收入逐年增长,节能灯产品收入逐年下滑,两种产品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和替代关系。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节能灯销售收入分别为11.43亿元、9.29亿元和6.56亿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分别为40.97%、28.77%和20.33%。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LED灯泡销售收入分别为9.62亿元、14.96亿元和19.02亿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分别为34.46%、46.32%和58.97%。如果公司不能适应照明市场需求变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现下滑。

(六)履行五险一金承诺对未来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的多数员工为农村户籍或外地户籍,流动性较大,参与五险一金的意愿不高,导致了报告期内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参加五险一金,切实考虑员工的利益,公司2016年11月起大幅提高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同时,公司已出具了承诺,将在2018年末为稳定就业的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提高至100%。履行五险一金承诺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处于建设期,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公司预计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横店控股作为得邦照明的控股股东,为保证本公司严格履行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横店控股的相关承诺事项,横店控股承诺如下:

1、横店控股将依法履行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横店控股未履行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横店控股将在得邦照明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得邦照明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得邦照明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横店控股将向得邦照明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横店控股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横店控股持有的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横店控股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得邦照明有权扣减横店控股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横店控股作为得邦照明控股股东期间,得邦照明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横店控股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当年的宏观经济形式、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自身业务情况以及截至2017年2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等因素,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约为150,000万元至185,0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期增长约11.85%至37.95%;实现净利润约12,500万元至14,5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期增长15.36%至29.1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较2016年度同期增长5.21%至29.20%。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2013年1月27日经得邦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78,590,220.50元为基准,按1:0.35895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13年6月26日,发行人取得了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7830000420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公司法人横店控股和横店进出口、有限合伙制股东金华德明及倪强、廖剑波2名自然人。发行人系得邦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得邦照明所有的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等全部由发行人继承。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本次发行后的公司的股本结构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8,000万股,假设本次发行股份为6,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后总股本为24,0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发行人股东持股情况

(三)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

(四)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其持股比例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金华德明是由横店控股及倪强等32名自然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8.31%。合伙人横店控股、倪强持有金华德明份额分别为30.87%、16.195%。

发行人股东横店进出口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控制的企业,股东横店进出口、横店控股分别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64%、25%。

(五)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金华德明承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承诺: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倪强、廖剑波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本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

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倪强另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东

公司无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外资股东。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业务概况

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绿色照明产品供应商之一,主要从事绿色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拥有浙江、江西两大生产基地,并在浙江横店与杭州设立了两大研发中心,在北美设立销售分支机构。公司成功把握住绿色照明产品的转型时机,2011年从专注于节能灯市场开始从事LED照明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由以前单一的节能灯产品到现在的节能灯、LED灯泡和LED室内应用灯具、照明电子产品、户外照明灯具四大类绿色照明产品,广泛应用于民用、商业照明领域。2013年公司收购得邦塑料,开始切入工程塑料行业,成功实现了产品的多元化转型。

公司与飞利浦、松下等知名企业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于2008年与飞利浦共同投资设立东阳得邦专业从事节能灯的生产销售。公司除维护好现有主要客户外,还积极开发世界各地,特别是北美、拉美、欧盟等地区的客户。公司生产的节能灯等产品自2008年至2013年连续六年入围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公司研发的多项LED照明技术获得浙江省科技厅认定的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2015年,公司LED照明产品出口额排名全国第三。子公司公共照明先后承接了杭州之江大桥、温州飞云江大桥、安徽省博物馆、宁波保险大楼、杭州运河、舟山市东港顺堤、丽江茶马古城等重点建筑工程的亮化工程。公司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持续产销两旺,最近三年公司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79,223.08万元、323,012.67万元及 322,551.95万元,实现净利润31,024.44万元、34,767.94万元及 32,450.02万元。2011年至2015年连续五年被评为“中国轻工业照明电器十强企业”。2014年10月,公司被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评为“中国照明电器行业品牌效益型企业”(按销售额排序为全国第六位)。2016年度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认定为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

公司秉承着“与时俱进、团队协作、信守承诺、止于至善”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立足能源,聚焦照明,把得邦照明打造成为专业节能照明解决方案服务商。

(二)主要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为主要绿色照明产品供应商生产制造绿色照明产品,主要采取直接销售的模式进行销售。

公司与已有的主要客户一般会定期或不定期磋商未来一段时间的订货量及订货价格,并形成意向性文件,随后的时间内将根据客户的需要分批量交货。且公司每年积极参加世界各类重要的照明展,以此开拓新的客户。

此外,公司与飞利浦合作,合资组建了东阳得邦照明有限公司。东阳得邦根据委托的订单组织生产交货。东阳得邦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飞利浦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时在满足飞利浦需求后,仍有剩余的产能,东阳得邦可以为第三方加工第三方商标的产品。

公司与飞利浦、松下等国际知名照明企业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上述客户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与上述企业的合作,除少数产品的业务是通过OEM模式来开展,小部分产品的业务是通过ODM模式来开展,大部分产品的业务的开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ODM或OEM。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绿色照明产品对外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节能灯灯管、电子元器件、LED/LE光源、LED/LE结构件、LED/LE光学性材料等。维护供应链的安全是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为确保公司原材料供应链安全,公司单一原材料均会开发两至三家核心供应商,避免对某单一供应商的依赖。我国照明产品加工产能较大,上述原材料市场供应充分,不存在供应瓶颈。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地位

1999年到2009年作为中国照明产业快速成长的黄金十年,产业规模得到最大化扩张,到2010年,全国照明行业企业有一万多家(照明电器生产企业5,000多家,灯具生产企业约3,000家,电光源企业约1,000家,其余为电器附件、灯头灯座及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主要产品电光源、灯具及电器附件,年销售额达到2,300亿人民币,其中出口达到了162亿美元,产品销售到世界170多个国家。与此同时,国内照明产业进一步整合,已形成了广东、浙江、江苏、福建、上海五大主要产区,五省市的企业数量达到了业内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且产品类型也各具特色。

根据照明协会的统计,目前中国有超过10,000家国内品牌公司,已形成照明产品生产厂家众多、行业集中度不高的竞争格局。

公司是国内综合实力较强的绿色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之一。公司产品通过了行业的主要资质认证,在节能、环保(低汞)、使用寿命等方面居行业领先水平。公司以可靠的产品质量和持续的研发能力与众多跨国照明企业建立起了长期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具有行业内影响力的“得邦制造”的品牌,是中国较大的绿色照明产品出口企业之一。

2015年,公司LED照明产品出口额排名全国第三。

2016年6月,公司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中国轻工业年度综合百强企业”,此次获得奖项的照明行业企业包括公司在内仅四家。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出口节能灯(海关HS编号为85393191)158,070,711美元、136,858,405美元及93,465,712美元,占同期该类产品全国出口额的5.22%、5.30%及4.76%。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出口LED照明产品(海关HS编号为94054090)180,214,418美元、275,758,380美元及292,835,102美元,占同期该类产品全国出口额的0.61%、1.68%及1.78%。

(五)发行人竞争优势

1、客户资源优势

在照明产业蓬勃发展之际,国内外知名照明企业技术和产品升级之时,公司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的技术工艺水平、良好的企业信誉、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国外众多知名的照明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机的融入了这些客户的产业链,凭借对下游行业客户和市场的深刻认识,实现了与客户的共同开发、共同制定产品的修订方案,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体服务能力,在竞争中赢得了优势。

公司拥有飞利浦、松下等一大批优质稳定的客户,并成为其长期的供应商。这些大客户综合实力强、商业信誉好,对产品的需求量较大,为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同时,在满足大客户的需求外,公司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参加全球知名的照明电器展览,向全球绿色照明产品采购商推荐“得邦制造”,推荐公司绿色照明产品,提升公司及产品在行业的知名度。公司负责开发市场的团队专业、勤勉认真、执行效率高,并且公司在美国设有全资子公司负责北美市场的开发。近几年公司海外市场开拓情况良好,目前公司的海外客户遍及约60余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广泛地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当地主要绿色照明产品经销商建立起合作关系,并通过这些经销商获得源源不断的订单。

2、技术优势

公司成立二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绿色照明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拥有一流的产品研发团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目前公司有超过400余名技术研发人员,根据五大类产品组建了5支研发团队。公司目前拥有专利百余项,其中发明专利24项,海外专利14项,公司分别于2013年、201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同时,公司还参与了多项国内照明行业标准的制订。

公司开发部门一直与国内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先后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大学、东南大学电光源研究中心、南昌大学、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合作,2016年7月,公司被认定为第七批“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同时,公司在技术、生产工艺及销售上与飞利浦、松下等知名照明企业保持着良好紧密的合作关系。公司除了通过日常的互派员工进行学习、交流和培训提升员工的研发能力外,还通过独立研发或与其合作研发的方式承担着客户部分研发任务,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研发能力。

除了积极参与客户的研发需求外,公司的开发部门还积极配合公司市场开发人员跟踪市场变化和技术动态,保持与最终消费群体沟通,把握市场及最终消费群体最新需求,并将这些需求转化成实际产品并引导客户消费。公司研发管理体系高效,技术实力突出,能够根据客户建议和市场反馈对产品快速进行个性化改良,能够对客户个性化研发需求做出快速反应,能够在最短的时间给客户提供样品。

3、专业生产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在照明行业中积累了近二十年的专业生产经验。公司以研发优势、生产工艺优势、质量管理优势等使“得邦制造”在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众多的海外绿色照明产品采购商形成了“得邦制造”就是高质量的代名词的概念,从而使公司近几年的订单成倍增长,销售收入呈快速上升的态势。

(1)生产及品质管理能力强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照明产品供应商,不断致力于提高质量控制系统的可靠性,以提供行业内领先的制造工艺以及高品质的产品为己任。公司主要参照国际大型绿色照明产品生产企业标准和国际先进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品质要求高于国内行业标准。

公司视质量为生命,从供应商检验,进料检验、过程检验、到成品检验,建立了一套严格、完整全员参与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卓越绩效管理体系。公司还拥有CNAS资质的电光源测试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对产品进行苛刻的环境测试和高低温循环老化测试,并对批量产品抽样实施持续寿命质量跟踪,以期保证产品达标且每批次产品性能稳定、品质如一。同时,公司还与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检测,提高公司产品的质量。公司产品不良率和客户对产品质量抱怨率一直保持着行业内较低水平,其大规模高质量的生产工艺水平为国内同行业的翘楚,并获得了飞利浦、松下等国际一流照明企业认可,也在第三方检测比对中多次获得好评。2016年初,公司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

多年来,公司生产销售产品凭借稳定优异的产品质量,公司产品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公司商标“tospo”201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连续6年中标“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为了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所有产品均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目前通过了UL、CUL、CE、GS、SAA、CCC、Energy Star、CQC、SASO、FCC等多项认证,产品遍布全球。

(2)快速响应能力强

公司产品所涉及具体品种纷繁复杂,型号众多,技术标准不尽相同。公司每批次订单所对应的产品基本是多规格小批量,同时客户对每个规格的产品的性能、加工工艺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全面需求,公司通过建立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管理的过程控制,提高了制造系统的灵活性、并合理布局生产系统运行过程,从而提升对客户订单快速响应能力,使公司整体竞争力不断提升。

(3)优秀的供应链管理能力

公司运用ERP 系统和采购管理系统,对内加强了采购管理,有效降低人为因素对采购价格和质量的负面影响;对外强化了供应商归集和分类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此外,公司依托该系统,主动加强与供应商的日常沟通,通过派员进驻供应商现场指导、及时支付采购款等方式,促进供应商的经营管理,获得与供应商共同发展的双赢成果。

4、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自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就进入公司工作,带领公司从零起步,成长为中国照明行业重要的企业之一,拥有近二十年的绿色照明行业从业和管理经验,公司管理团队其他管理人员也均在绿色照明行业积累了多年的经验,对照明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有深刻的理解,在管理、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各有专长,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协调和全面发展。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1、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均为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权属。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2、节能灯相关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用于生产节能灯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厂房和生产设备。

公司用于生产节能灯的厂房为通用厂房,既可用于生产节能灯,也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故厂房不存在因节能灯产能减少而减值的风险。

公司用于生产节能灯的生产设备根据其特性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通用设备,该类设备既可以用于生产节能灯,又可用于生产其他照明产品;一类是半通用设备,该类设备虽然是用于生产节能灯,但经过技改后可以用于生产其他照明产品;一类是专用设备,该类设备专门用于生产节能灯,无法通过技改再用于生产其他照明产品或技改成本过高,不具备技改的可行性。

报告期内,由于节能灯产销逐渐萎缩,释放出一部分节能灯产能,另一方面,由于LED灯泡产销两旺,LED灯泡的产能需求旺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灯通用设备及半通用设备技改转变为LED灯泡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经营,所以该两类固定设备不存在减值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末,公司共有原值385.67万元(净值234.06万元)的节能灯专用设备,这些设备目前均正常运转,不存在减值风险,但不排除未来节能灯产能进一步下降,需要对这些专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但这些设备总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房屋建筑物情况

1、自有房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44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主要租赁房产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了下述房产用于办公和生产,具体情况如下:

(三)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以下土地使用权:

[注]:本块土地为横店集团杭州投资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柏品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得邦四家单位共同共用。四家单位共同确认,按照《联合竞买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即横店集团杭州投资有限公司16.08%、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38.15%、浙江柏品投资有限公司25.43%、杭州得邦20.34%)分配土地使用权、办公大楼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停车场等产权,以及按照前述比例各自承担土地出让价款、后续办公大楼建设的建安成本、相关税费以及其它相关义务等。

2、商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商标8项,境外商标4项,其中在美国注册的商标3项,在欧盟注册的商标1项。

3、专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176项,其中发明专利24项,实用新型专利81项,外观设计专利71项;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境外专利14项,其中所属加拿大地区专利6项,所属欧盟地区专利3项,所属美国地区专利5项。

(四)公司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资产或被许可使用他人财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华东理工大学将专利号为“ZL2006 1 00524445”、专利名为“阻挡紫外线用的保护膜粉浆及在明管内壁的涂敷方法”无偿普通实施许可公司使用该项专利。该项专利由发行人与华东理工大学共同研发,并以共有专利人的名义申请的专利。发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将该项专利共有之份额无偿转给华东理工大学。

公司转让该项专利的交易金额为0元,且对公司的实际价值为零。根据《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杜国红批准了该项专利的转让。

该专利的研发人员为费林坤、杨云霞、周红、袁双龙,其中杨云霞、袁双龙为华东理工大学职员,费林坤、周红为公司员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费林坤、杨云霞、周红、袁双龙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他人财产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财产的情况。

(五)其他经营资质认定证书

发行全资子公司公共照明拥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编号为B158403307830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0年7月27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公共照明拥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编号为A233023260号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有效期至2018年7月17日。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公共照明拥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编号为(浙)JZ安许证字[2007]07050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4日。

(六)特许经营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公司无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横店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企业联合会,横店控股自身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和经营业务,企业联合会自身主要对有关企业实行资本投入、资产管理。截至本摘要签署日,除本公司外,企业联合会还控制多家公司。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横店进出口及金华德明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无关,不存在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本公司在未来发生同样竞争,维护本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及股东金华德明于2014年9月30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公司持有权益达51%以上的其他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公司、本公司目前及未来的附属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3、凡本公司、本公司目前及未来的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及附属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采购生产原材料,主要是包括向九江世明、武宁奥普采购节能灯灯管,向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自来水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加油站有限公司采购能源,以及通过横店进出口进口原材料;第二类是因业务招待、职工福利等接受餐饮、住宿、医疗及娱乐服务;第三类是接受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浙江横店禹山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及绿化工程服务。

报告期内,第一类关联交易金额最大,主要是向联营企业九江世明、武宁奥普采购节能灯灯管导致的。灯管是节能灯的原材料之一,公司生产所需的灯管,长期以来采用外购与自制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供应,其中自制部分包括母公司、东阳得邦的光源部及专门从事灯管生产的原子公司嘉明光源。2013年,九江世明吸收合并武宁奥普,武宁奥普注销,导致2014年度公司向九江世明的采购额有所提高。公司向九江世明采购灯管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增加对联营企业的灯管采购量,既可以控制原材料质量,又利于将自身资源集中配置在成品生产上,符合公司利益。

报告期内,第二、三类关联交易主要系业务招待、职工福利等原因产生。横店控股在横店镇内设有多家涉及零售、酒店、影视院线、运输及建筑等企业,公司与主要子公司不可避免与上述企业产生关联交易,该类关联交易特点为涉及企业数量较多、发生金额较小,性质与公司主营业务关系不大,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价格均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的金额及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如下:

A、第一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B、第二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C、第三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注:工程发生额包括当期在建工程增加额及当期费用化的工程支出。

(2)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向横店进出口、九江世明、横店文荣医院等关联企业销售商品;第二类是公共照明为关联方提供照明工程施工服务。

2016年度关联销售主要是向关联方销售LED灯具等。

公司关联方拥有以横店影视城为代表的影视基地、主题公园及附属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照明拥有照明工程设计、专业承包资质,履行与非关联单位一致的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为该等基础设施提供亮化工程施工服务。该等交易定价的协商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参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金额及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A、第一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B、第二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注:随着横店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对旅游环线照明需求增加,子公司公共照明承接的道路照明工程有所增加,导致与东阳横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增加。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租赁

2013年9月1日,得邦进出口与横店进出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大厦A座三楼的房屋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房地产面积共1,268.56平方米,年租金为2,877,094.08元,租赁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先日常办公场地变更为四楼,租赁房地产面积及年租金均保持不变,租赁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横店进出口与得邦进出口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2)受让商标

2014年8月26日,横店得邦与得邦塑料达成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横店得邦将其所持有的1112367号商标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得邦塑料。

(3)提供借款

公司于2011年度通过增资取得九江世明30%的股权。根据公司增资时与其当时唯一的股东衢州奥仕特照明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考虑到九江世明资产规模较小,难以通过抵押等方式取得银行借款,增资后的两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向九江世明提供借款。根据约定,增资后九江世明总投资额9,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857万元,其余6,143万元由双方提供借款。由于公司在九江世明的出资比例为30%,公司向其提供了1,843万元借款。截至2016年2月,公司已收回上述借款。

(4)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过资金往来;得邦塑料在被公司收购前,与其当时的控股股东横店得邦存在过资金往来,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3-2014年度,公司与横店控股的资金往来及得邦塑料与横店得邦的资金往来主要系短期的流动资金拆借。得邦塑料与横店得邦的资金往来中,资金拆入方均向拆出方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公司与横店控股的资金往来,由于拆借时间短,没有支付资金占用费。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收购得邦塑料后,逐渐清理了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4年度,横店控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横店控股发放贷款,用于满足横店控股出口机电产品的资金需要。由于横店控股自身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将上述贷款指定包括公司在内的子公司实际使用,公司使用完毕后再偿还给横店控股,导致2014年度公司与横店控股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5)接受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取得银行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无偿担保,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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