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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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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合同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7-00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合同是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都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公司和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披露了“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施工总价承包招标(GFHD-2标)”的中标情况,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其他公司均为联合体成员方)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施工总价承包招标(GFHD-2标)”的中标单位。(详见2016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工程中标的公告》)。

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签署《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施工总价承包GFHD-2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珠三角(广佛环)(广机)(施)合(2017)14号〕,合同总价631,741.2890万元,其中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合同价为84,776.5556万元。

(一)交易对手方: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二)合同类型: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标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施工总价承包GFHD-2标段工程施工。

(四)合同金额:合同总价631,741.2890万元,其中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合同价为84,776.5556万元。

根据联合体各方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公司负责金融城站(不含)-智慧城站(不含)区间(DK20+004.000-DK24+338.000),智慧城站(不含)-14#、15#工作井(含)明挖区间(DK24+662.000-DK24+925.000)土建工作内容。施工金额84,776.5556万元。

(五)合同总工期:56个月。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业主名称: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晚华。

3.注册资本:4,750,000万元。

4.经营范围: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城际轨道交通客运、物流及与运营相关的仓储等业务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及管理等。

5.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4楼。

6.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5日。

(二)该业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承接该业主的其他工程。

(四)该业主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合同总价631,741.2890万元,其中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合同价为84,776.5556万元。

(二)结算方式:根据进度采用月份预支工程款、季度结算工程款、竣工结算工程款等方式拨付。

(三)合同总工期: 56个月。

(四)违约责任

1.承包人(联合体)违约

(1)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2.发包人(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违约

(1)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五)合同生效条件:该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合同价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2.68%,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四个会计年度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都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公司和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施工总价承包GFHD-2标段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7-006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任务,因宛达昕公司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对宛达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14号)。详见2016年4月15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宛达昕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43号)。详见2016年11月26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开庭情况

2016年10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和博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14号),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下次开庭时间待法院通知确定。

(二)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诉讼材料——宛达昕公司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6〕豫民初43号),申请事项具体如下:

1.请求确认公司施工的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2.变更原诉讼请求中关于中国建行增城支行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中国建行增城支行出具的《质量保函》为独立保函,并由中国建行增城支行给予原告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

3.撤回“请求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违约金129,547,316.40元”和“请求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13,428,344元”两项诉讼请求。

宛达昕公司在〔2016〕豫民初43号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7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

四、备查文件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