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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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自2016年3月9日起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26元/股至36元/股的价格区间内(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7.37元/股至10.23元/股),累计增持金额至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华虹电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为9,812,000股(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增持数量已按送股比例调整),累计增持金额为85,221,178.00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170.44%。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本次增持前,华虹电子及其持有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共持有公司股份19,950.1923万股(未按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送股比例进行调整),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9.07%。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基于对公司基本面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股价未能合理反应公司投资价值,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计划自2016年3月9日起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26元/股至36元/股的价格区间内,累计增持金额至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增资所需资金由控股股东自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华虹电子拟从本次增持计划到期之日(2016年9月9日)起将本次增持计划延期履行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公司实施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价格区间由26元/股至36元/股调整为7.37元/股至10.23元/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在本次增持计划期间,华虹电子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为9,812,000股(按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相应除权调整后的股份数计算),占公司总股本的0.69%(剔除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份总数的影响),累计增持金额85,221,178.00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170.4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11月4日、12月13日、12月15日、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14、临2016-15、临2016-95、临2016-120、临2016-122、临2016-123)。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华虹电子及其持有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共持有公司股份708,068,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4%。

截至本公告日,华虹电子及其持有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较本次增持前下降的原因,系公司于2016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91,264,663 股以及于2017年2月基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21,560,000股限制性股票造成的。

四、增持主体的承诺

华虹电子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之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计划经国浩律师核查后认为: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交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4、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增持人可以直接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增持的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