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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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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提供互保的进展公告

2017-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0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提供互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16年9月22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6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控”)确定互保额度为人民币150亿元,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下同)与东方投控(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进行互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互保额度约定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东方投控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债务融资,2017年3月10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东方投控本次融资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5.5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东方投控累计互保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且公司为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未超过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指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同)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金额)五亿五仟万圆整提供担保。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保证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金额1,059,108.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1.99%,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4.80%。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919,108.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88.51%,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7.56%;对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3.48%,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24%。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249,00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