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19版)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16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份
认购份额=9,940.36+5.5=9,945.86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86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0 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份
认购份额=10,000.00+5.5=10,005.5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5份C类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元。
4、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份。
5、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50份。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下转2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