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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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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6版)

2)具有核心竞争力。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4)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资产净值为5,517,795,954.90元,份额净值为1.291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646元;C类基金资产净值为1,645,850,079.06元,份额净值为1.285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620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016年12月31日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6年12月31日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6年12月31日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6年12月31日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2016年12月31日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华商双债丰利债券A

(2)华商双债丰利债券C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月28日。

②根据《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信用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A股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公司结合本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其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相关内容。

二、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三、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四、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五、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及最近一期基金业绩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六、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本期已刊登的公告内容。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