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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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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7-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7-01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或“本公司”)于2017年1月5日收到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包铁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内7101刑初24号)。送达的原告人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该案是依据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该案中原告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起诉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返还国有资产损失的同时,还起诉本公司承担返还损失金额的责任。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0213.9033万元,其中勘探费损失国有资产2266.37万元,两矿权损失国有资产67837.5333万元。理由是刑事被告人滥用职权,新大洲不当得利,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6号)。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月16日本公司向包铁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管辖异议。异议的要点一,即新大洲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要点二,即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要求新大洲返还不当得利财产纠纷案件,属于独立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畴;要点三,即请求返还财产的数额达7个多亿,超出了法院的级别管辖。

2017年3月13日,包铁法院就上述诉讼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内7101刑初24号),包铁法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万正强、刘好军、李志及新大洲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新大洲在异议中称其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不适格,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新大洲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据此,包铁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若牙克石人民政府不服上述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包铁法院递交诉状,上诉于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四、备查文件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内7101刑初24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