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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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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涉及债权申报诉讼的公告

2017-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2017-005

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涉及债权申报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件处于诉讼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沪东重机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依法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对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进行确认,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7843.9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正等待法院开庭。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已在2015年度对该项目可能的损失计提了准备,若该公司所申报的债权未能获得法院确认,对本公司后续年度损益无重大影响。若该公司所申报的债权获得法院确认,该公司将根据法院所确认债权金额再次申报债权,并据此依法参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因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正式开庭,故诉讼进程、结果和具体影响金额尚难以评估。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元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钱德英,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十圩港口

法定代表人:沙鹏程

被告代理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件起诉时间:2017年2月22日

受理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将原告在被告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7843.92万元进行确认登记。

2、案件诉讼费用由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沪东重机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三井”)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于2010年8月签署4份柴油机合同,由中船三井建造4台6S60ME-C8主机,用于东方重工为英国VICTORIA STEAMSHIP 船东承造的95000 DWT散货船。

合同生效后,中船三井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1#主机合同已履行完毕,2#主机已具备交货条件,3#、4#主机已采购了绝大部分零部件。东方重工在支付了2#、3#、4#主机部分进度款(共计3090万元)后,由于其经营发生困难,使其无力及时提货,未能支付后续相应款项,致2#主机仍放在中船三井的仓库中。而东方重工支付的3#、4#主机的所有款项均已用于采购零部件,中船三井只能暂停3#、4#机的生产。综上,由于东方重工的原因,2#、3#、4#主机合同均未履行完毕。2016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了东方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中船三井根据法院公告向东方重工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17年2月,东方重工管理人来函对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不予以确认。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中船三井依法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方重工管理人对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进行确认。本次起诉涉及4台主机合同中的2#、3#、4#主机合同,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7843.92万元,其中本金6327万元,滞纳金1215.92万元,维护保养费和仓储费301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中船三井在2015年度对该项目可能的损失计提了准备。若中船三井申报的债权未能获得法院确认,对本公司后续年度损益无重大影响。

2、若中船三井申报的债权获得法院确认,中船三井将根据法院所确认的债权金额进行申报债权,依法参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3、因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正式开庭,故诉讼进程、结果和具体影响金额尚难以评估。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