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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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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行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行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本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本行董事会;

2)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本行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行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存储账户。

(五)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情况

中诚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2016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3日。

(七)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本次可转债的保荐及承销费将根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律师费、会计师专项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用等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增减。

(八)承销期间停、复牌安排

本次可转债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本行将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行将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经办人员:李嘉焱、陶长高、曲美燕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马小龙、孙毅

项目协办人:程越

项目成员:杨纯、宫海韵、高广伟、韩日康、周翔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7472

传真:010-60833930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项目成员:卢晓峻、陈宛、翟赢、杨毅超、黄捷宁、雷仁光、张玮、刘浏、王雅捷、孙方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项目成员:程前、刘文成、杨继萍、林瑞晶、董伊、马步青、宋忆非、林天天、王皓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项目成员:谢荣、高峰、张峰、蒋晓婕、黄前进、李芳芳、王紫薇、张天、唐凯洋、王子、李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项目成员:孙蓓、储伟、马涛、汪佳琦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7126

传真:021-22167195

名称: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冰

项目成员:胡雅娟、宋玉林、林颖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联系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签字律师:杨小蕾、苏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联系电话:010-58785386、010-58785007

传真:010-58785566

(五)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签字会计师:金乃雯、黄艾舟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毛鞍宁

签字会计师:顾珺、梁成杰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负责人:关敬如

签字分析师:王维、郑耀宗、张昕雅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8楼

联系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30

(七)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529018800013580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丰联广场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50645001252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69449577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莎支行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200012729201091597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九)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第二节 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股本总额为46,679,095,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46,679,095,000股,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注1: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为55.67%和71.5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普通股股数合计6,862,961,480股,除本行已获悉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行H股普通股股数为1,626,366,000股、1,247,713,000股、172,965,000股和275,977,000股以外,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行其余H股普通股股数为3,539,940,480股。

注3: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来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的优先股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其中前十大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上述优先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本行优先股股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光大集团

光大集团是本行的控股股东,其前身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创办于1983年,为中国中央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信托、基金、期货、金融租赁、环保新兴产业及其他实业领域为主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本行于1992年成立后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拥有,于1997年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为本行发起人之一。

2014年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万元。改制后的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承继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全部资产、负债、机构和人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由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其中,财政部持股比例44.33%,汇金公司以其持有的90亿股本行股份等资产出资,持股比例55.67%。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大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行13,253,718,595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28.39%。其中,光大集团直接持有本行11,380,796,469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24.38%。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光大集团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口径总资产为907.66亿元,净资产为871.11亿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32.31亿元,净利润为28.92亿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持有的本行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二)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8,282.09亿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法定代表人为丁学东。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28日成立,经国务院批准,中投公司全资持有汇金公司,为汇金公司的唯一股东。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6月30日,汇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合计持有本行13,187,212,761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28.25%。其中,汇金公司直接持有本行10,250,916,094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21.96%。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汇金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9,215.30亿元,净资产为33,881.60亿元;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为5,187.49亿元,净利润为5,033.03亿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汇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包括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持有的本行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分别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400476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578号和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520号的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发表了无保留审阅结论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238341_A05号的审阅报告。

本次发行前尚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本行2016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根据目前情况合理预计,本行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仍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注1: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应收融资租赁款,此处合并列示在“其他资产”科目下。

2、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16年1-6月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2)2015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3)2014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4)2013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二)最近三年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4、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16年1-6月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2)2015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3)2014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4)2013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三)2016年三季度财务会计信息

本行于2016年10月29日公告了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行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的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2、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本行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行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已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

2013年,本行的子公司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成立,本行持股比例为70%,并于2013年纳入本行的合并报表范围。

2014年,本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2015年,本行的子公司光银国际成立,本行持股比例为100%,并于2015年纳入本行的合并报表范围。

2016年1-6月,本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四、按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行2013年、2014年、2015年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本行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依据《香港审计准则》对本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行2016年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2016年度境内及境外的审计会计师,对2016年1-6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发表了无保留审阅结论。

本行在报告期内分别根据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无差异。

五、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本节中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除特别注明外,均根据合并报表口径填列或计算。

本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注1:上表中2016年1-6月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为经年化指标。

注2:基本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在计算时剔除了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本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百万元

报告期内,本行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

注1:上表中资本充足率数据为并表口径;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以及《资本办法》规定属于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注2:上述监管指标中流动性比率、存贷比、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均按为本行口径,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计算。

注3:不良贷款率为期末不良贷款余额除以期末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注4:拨备覆盖率为期末贷款减值准备余额除以期末不良贷款余额。

注5:根据《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注6:平均总资产收益率为净利润/年化净利润除以期初期末资产平均余额。

注7: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率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计算时剔除了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注8:净利差为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两者的差。

注9:净利息收益率为净利息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注10:成本收入比为业务及管理费除以营业收入。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资产负债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为37,649.12亿元、31,677.10亿元、27,370.10亿元和24,150.86亿元,2016年6月30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较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较2013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18.85%、15.74%和13.33%。2013年至2015年,本行资产总额年复合增长率为14.53%。本行资产总额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发放贷款和垫款、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资产规模的增长。

本行的资产主要由发放贷款及垫款、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构成。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15%、33.47%、10.33%和4.58%。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总资产的构成情况。

单位:百万元

注1:本节以下讨论以扣除减值准备之前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为基础,本行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和垫款为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注2: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

1、发放贷款和垫款

发放贷款和垫款是本行资产中最大的组成部分。本行通过全国分行网络为客户提供广泛的贷款产品。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值为16,620.48亿元,较2015年末增加1,866.24亿元,增长12.65%,在资产总额中占比为44.15%,较2015年末下降2.43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以及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规模增长,使得发放贷款和垫款在资产总额中占比相应下降。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值为14,754.24亿元,较2014年末增加2,039.94亿元,增长16.04%,在资产总额中占比为46.58%,较2014年末上升0.13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持续增长,同时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规模缩小,使得发放贷款和垫款占比相应提高。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值为12,714.30亿元,较2013年末增加1,292.92亿元,增长11.32%,在资产总额中占比为46.45%,较2013年末下降0.84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规模的增长,使得发放贷款和垫款在资产总额中占比相应下降。2013年至2015年,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值年复合增长率为13.66%。

(1)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构成情况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构成情况。

单位:百万元

A、企业贷款

企业贷款一直是本行贷款组合中最大的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企业贷款分别占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60.89%、60.61%、63.11%和65.29%。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本行企业贷款客户的信贷需求保持持续稳定增长。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贷款总额为10,354.23亿元、9,173.27亿元、8,201.39亿元和7,614.74亿元,2016年6月30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较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较2013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12.87%、11.85%和7.70%。

B、零售贷款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零售贷款在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34.71%、34.69%、35.28%和33.56%。本行致力于贷款和垫款结构调整,使得零售贷款占比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本行积极调整零售贷款业务结构,加大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同时发挥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驱动力,满足不同客户群的差异化融资需求,推动零售贷款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零售贷款总额为5,902.80亿元,较2015年末增加652.60亿元,增长12.43%。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零售贷款总额为5,250.20亿元,较2014年末增加666.35亿元,增长14.54%。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行零售贷款总额为4,583.85亿元,较2013年末增加670.13亿元,增长17.12%。

C、票据贴现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票据贴现在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4.39%、4.70%、1.61%和1.15%。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票据贴现总额为746.69亿元、711.96亿元、209.31亿元和134.64亿元,2016年6月30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较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较2013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4.88%、240.15%和55.46%。近年来,本行票据贴现总额变动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利率市场和自身情况,及时调整票据贴现业务发展策略所致。

(2)贷款行业集中度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给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五大行业的贷款总额,分别占企业贷款的69.50%、71.89%、74.58%和77.60%。

报告期内,本行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积极调整信贷行业结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贷款占比持续下降,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贷款占比有所上升。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企业贷款按行业分类的情况。

单位:百万元

注1:其他包括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教育业等。

(3)贷款投放地区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贷款地区分布结构相对稳定,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占比有所下降,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境外占比均有所上升,区域结构更趋均衡。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贷款投放地区的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4)贷款担保方式分类及占比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合计占比分别为73.08%、71.28%、69.40%和69.11%。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92%、28.72%、30.60%和30.89%。本行信用贷款客户主要为信用评级较高的客户。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贷款按担保方式分类的情况。

单位:百万元

(5)前十大贷款客户

根据我国银行业相关监管规定,本行对任何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前十大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对最大单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分别为2.29%、2.38%、3.05%和3.70%,对最大十家借款人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2.55%、11.86%、15.19%和18.92%,均符合监管要求。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向十大单一借款人提供的以贷款余额表示的贷款敞口情况。

单位:百万元

注1: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百分比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

(6)发放贷款和垫款的资产质量

A、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衡量及管理信贷资产的质量。《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中国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贷款被视为不良贷款。本行不断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体制,针对不同级别贷款采取不同风险管理措施。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55.07亿元、243.75亿元、155.25亿元和100.29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50%、1.61%、1.19%和0.86%。

本行不良贷款持续上升,主要是由于受到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加大等内外部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本行主动调整信贷资产结构、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高贷款质量。2016年上半年,本行通过主动核销不良贷款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占比,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下降0.11个百分点。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情况。

单位: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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