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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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2017-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1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106826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26403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263486.4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2017年3月2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诉人”或“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482民初352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5、临2017-01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上诉状》所称“贵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且该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芦川新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平

上诉人因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从被上诉人提交的东沙湾二期L1地块交工验收书上看,上诉人均未签字或盖章,付款的条件是不能成就的。原审法院未考虑这一因素,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现上诉人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提供了东沙湾二期L1地块的部分《桩基子分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书》,在这些交工验收书中,上诉人均未签字或盖章,即未得到上诉人的确认。实际上,该项工程之后未再继续施工,上诉人也一直没有使用。上诉人认为,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付款条件没有成就。且交工验收书上也没有验收日期。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对付款义务的承担。因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全部的工程款项,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未顾及这一基本事实,作出的裁判对上诉人不利,上诉人请求改判。

第二,被上诉人未提供东沙湾二期L1地块17#至21#楼的桩基工程验收书,未经竣工验收,付款条件也是不成就的。原审法院未考虑这一因素,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现上诉人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提供的《桩基子分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书》只有1#至16#楼的,并无17#至21#楼的桩基工程验收书。这也就意味着,17#至21#楼的桩基,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提交竣工验收书。被上诉人认为其所提供的小餐厅桩基工程及管理楼桩基工程即为17#至21#楼的桩基工程,这一说法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人认为,在17#至21#楼桩基工程缺少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付款条件是不能成就的。原审法院未顾及上诉人的合理诉求,仍支持被上诉人的付款请求,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裁判,现上诉人请求改判。

第三,基于上述两点,上诉人认为,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付款条件是不能成就的,那么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也是不成立的。原审法院未顾及上诉人的合理诉求,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裁判,现上诉人请求改判。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