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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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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18证券简称:海利生物公告编号:2017-024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2017年3月15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补充事项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和2017年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设立上海润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瓴并购基金” 或“标的公司”)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关联方及其他投资人签署合伙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现由于受到相关投资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就有关事项补充决议如下:

(1)原拟定的润瓴并购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冉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冉瓴投资”)由于受到政府对投资类企业注册严格审核的影响,在上海注册进展缓慢,为了加快相关手续办理进程,尽早落实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润瓴并购基金联合发起人张海明先生暂时作为标的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先行办理完成标的公司相关注册手续。原冉瓴投资现注册为无锡灏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以下简称“灏瓴投资”),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仍为公司董事、副总裁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陈晓先生实际控制的上海冉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披露内容一致。待灏瓴投资工商注册完成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确认后,张海明先生将及时做相应的份额转让并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根据之前和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润瓴并购基金在上述变更没有完成之前,将不实际开展任何业务或者发生有关投资行为。

(2)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上述事宜涉及的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3)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润瓴并购基金相关的其他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减少或者变更非关联方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以及办理相应的手续等。

本次针对投资设立并购基金补充事项的决议仍涉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副总裁陈晓先生实际控制的灏瓴投资,因此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董事张海明先生、陈晓先生、张悦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也都发表了意见表示认可。

同时,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3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2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董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设立并购基金补充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补充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718证券简称:海利生物 公告编号:2017-025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3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3月31日14点45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3月31日

至2017年3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7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海明、张悦、陈晓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可复印)(格式见附件)、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还需持公司法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21-60890800)。

2、登记时间:2017年3月29日(9:30-15:00)。

3、登记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凭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凭以上所需资料外还应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参加会议。

5、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403

传真:021-60890800

电话:021-60890892(直线)

联系人:梁霞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3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