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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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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2017-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7—021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3月15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江集团”)关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进行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质押的具体情况

中江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1%)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质押期限为48个月,并于2017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中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13,737,3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2.37%。中江集团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312,056,154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99.46%、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1.98%。

二、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的目的

中江集团本次股份质押系为其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持有中江集团100%的股权)在银行的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九鼎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质押合同》及《贷款合同》约定,本次质押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当质押股票市值触及警戒线时,九鼎集团将补足现金或中江集团追加股票质押至警戒线之上。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7—022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鼎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6年9月22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不超过1000万股。

●2016年9月22日,九鼎集团全资子公司拉萨昆吾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昆吾”)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九鼎投资A股股份2,327,84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54%。

●截止2017年3月15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九鼎集团通过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江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313,737,309股,占公司总股份72.37%。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九鼎集团通过中江集团和拉萨昆吾合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16,745,654股,占公司总股本73.06%。

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九鼎集团通知,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已经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是九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拉萨昆吾,与九鼎集团是具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拉萨昆吾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九鼎集团基于对九鼎投资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坚定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6年9月22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不超过1000万股。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3月15日,拉萨昆吾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8,345股,累计增持金额约120,542,347.65元,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9%。至此,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在承诺期限内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九鼎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中江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313,737,309股,占公司总股份72.37%。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九鼎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中江集团和拉萨昆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16,745,6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06%。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出具了《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次的实施结果进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