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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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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9)与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的架构如下: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流程严格遵循相应的合规程序,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险管控方面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及基金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机构,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相应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供经理层决策参考;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6)其他各部门:其他各部门既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又是其部门风险的防范者。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控职能;各部门内部建立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合理的业务风控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57层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2-58555941

联系人:秦彦

渤海银行于2005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是1996年以来获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从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天津市。在近十年的发展中,渤海银行批发业务、零售业务、金融市场等各项业务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12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6507.90亿元,比年初增长14.53%;负债总额6206.22亿元,比年初增长14.08%;实现税后净利润57.03亿元,同比增长25%。资产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不良贷款率0.48%,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监管部门等的大力支持下,渤海银行行目前已经在天津、北京、杭州、太原、成都、济南、上海、深圳、南京、大连、广州、长沙、石家庄、武汉、呼和浩特等全国24个重点城市建立了16家一级分行、12家二级分行、88家支行,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116家。

2、主要人员情况

总经理赵亚萍女士,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具有三十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先后在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工作,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营运中心处长。2010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0年6月29日,渤海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渤海银行本着“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至2015年9月30日,渤海银行已托管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权基金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1.3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托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总行风险管理操作风险部、托管业务部内设稽核监督岗位及托管业务部各业务部门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操作风险部对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托管业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稽核监督岗位,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渤海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渤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渤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58239890

传真:010-58239889

联系人:王洁

网址:www.xf-fund.com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电话:010-58239806

传真:010-58239896

联系人:刘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负责人:吴明德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联系人:王文

经办律师:刘峰、王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满足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该部分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适用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基金份额,即在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以确定是否满足升降级条件时,仅统计投资者在此类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升降级仅针对投资者此类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处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根据《业务规则》,如果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调整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外的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2016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7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2、本基金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3)/1.00=1,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可得到1,003.00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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