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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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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6、注意事项

(1)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2)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办理,造成认购无效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清算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事项

(一)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人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退款

投资人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3、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吴翠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