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于2017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1,156,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33 %。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039,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2.54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116,42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79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孙佳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孙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5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436,8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
1.1.2选举潘承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7,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48,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4,2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8,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
1.1.3 选举余永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7,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48,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4,2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8,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
1.1.4 选举房振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7,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48,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4,2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8,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
1.1.5 选举郑怀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7,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48,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4,2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8,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
1.1.6 选举陈学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7,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48,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4,2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8,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何大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6,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3,3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9,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 %。
1.2.2 选举李慧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6,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3,3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9,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 %。
1.2.3 选举谢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6,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3,3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9,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 %。
1.2.4 选举王宝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7,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3,4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黄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6,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3,3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9,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 %。
2.2 选举江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1,107,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393,4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 %。
上述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7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8日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孙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余永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连选可以连任。
二、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潘承东先生、余永清先生、房振武先生、赵志强先生、喻杰先生、沈德才先生、郑怀勇先生、李娟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潘承东先生为公司总裁,余永清先生、赵志强先生、喻杰先生、沈德才先生、郑怀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房振武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同意选举孙毅先生、何大安先生、余永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孙毅先生为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审计委员会:同意选举王宝庆先生、潘承东先生、李慧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王宝庆先生为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提名委员会:同意选举何大安先生、孙毅先生、谢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何大安先生为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选举李慧中先生、孙毅先生、王宝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李慧中先生为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四、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李彩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连选可以连任。
五、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黄俊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连选可以连任。
六、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签署主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鉴于主投资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在不影响正常交易的前提下,从投资建设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长远利益出发,经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同意签署《主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签署主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8日
附:简历:
孙毅先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车猫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桐庐浙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桐庐浙富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桐庐浙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桐庐浙富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等。
孙毅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400,043,484股。
余永清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曾任职于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从事机组设计;1997年起从事机组等设备的市场营销,主要业绩有辽宁双岭、湖南碗米坡、广西长洲等项目;2005 年加盟本公司负责市场营销工作。
余永清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13,446,056股。
潘承东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本公司董事、总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浙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浙富中小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富安水力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技术员、设计室副主任、主任、副总工、厂长助理,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厂长、党委委员兼富春江富士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工委委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潘承东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票。
房振武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历任浙江水利水电学校财会与计算机专业部主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本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房振武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4,822,262股。
房振武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
电 话:0571-89939661
传 真:0571-89939660
邮 箱:stock-dept@zhefu.cn
赵志强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历任富春江富士电机有限公司技术管理科科长,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赵志强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5,305,786股。
喻杰先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管理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历任上海先锋电机厂副厂长、常务副厂长;上海市核电办公室主任助理兼处长、上海核电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负责管理核电业务板块。
其组织研制生产的“秦山二期反应堆控制棒驱动机构”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上海市优秀产品奖,并随“秦山600MWe核电站设计与建造”项目荣获200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其组织研制的高温气冷堆控制棒驱动机构随“10兆瓦高温气冷实验堆”项目获得2006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其组织研制生产的多项新型反应堆控制棒驱动机构均为国内首创。
喻杰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票。
沈德才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人民大学西方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现任公司副总裁。拥有丰富的海外电力能源投资、国际工程管理、国际工程合同与商务管理等工作经验。历任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水电老挝南欧江流域水电开发公司董事长;中国水电尼泊尔上马相迪水电投资公司董事长;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沈德才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票。
郑怀勇先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职于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水试室、市场部;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市场部、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
郑怀勇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5,822,436股。
李娟女士,中国国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曾任职于浙江天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李娟女士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122,372股。
何大安先生,中国国籍,浙江工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享受院士待遇),浙江工商大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浙江省经济学会副会长,浙江省社区研究会名誉会长。
何大安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止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李慧中先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毕业,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服务贸易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价格协会副会长、全国高校价格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兼任上海执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慧中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止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谢峰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业务指导部主任,2009 年 8 月至今,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培训部主任。
谢峰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止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王宝庆先生, 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会计专业)。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浙江省审计学会理事,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常务理事。
王宝庆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止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李彩霞女士,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部长 。历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管。于2010年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李彩霞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李彩霞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1-89939661
联系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11楼
邮编:310030
电子邮箱:stock-dept@zhefu.cn
黄俊女士,中国国籍,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本公司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
黄俊女士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1,360,000股。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8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8日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黄俊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选举黄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为止,连选可以连任。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17日
附:黄俊女士简历:
黄俊女士,中国国籍,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本公司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
黄俊女士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截止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票1,360,000股。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签署主投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渠道,探索水电业务新模式,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于2016年6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Ltd. (以下简称“AED”)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以现金57,743,064美元(约合人民币3.7913亿元)收购印度尼西亚PT. DHARMA HYDRO NUSANTARA(简称“DHN”) 96.55%的股份,并实现间接持有PT. NORTH SUMATERA HYDRO ENERGY (简称“NSHE”) 51%股权的相关事项。
关于该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6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关于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2016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48)、2016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01)。
鉴于主投资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在不影响正常交易的前提下,从投资建设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长远利益出发,经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同意签署《主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017年3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主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PT. YANTRA TIRTA ENERGY (YTE)
注册地址:Gedung Wisma Metropolitan II LT.6, Jl.JENDERAL SUDIRMAN KAV
29‐31 KEL.KARET,KEC.SETIABUDI, SOUTH JAKARTA
公司净资产(不包含土地与建筑):2,500,000,000印尼卢比
董事总经理:HENDRA SETYAWAN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5日
业务范围:供应商、出口/进口商
主要产品/服务:技术、机械、电气、施工、设备、电机、电站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订时间:2017年3月17日签订并生效
2、签约方:
1)买方: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A PTE LTD (“AED A”)
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B PTE LTD (“AED B”)
2)卖方:PT. YANTRA TIRTA ENERGY (“YTE”)
3、总成交金额:64,743,064.00美元(约合人民币4.4950亿元)
4、主要内容:
1)YTE是DHN的股东,DHN是一家根据印尼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PT. North Sumatera Hydro Energy(NSHE)是一家依据印尼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DHN通过NSHE开发印尼北苏门答腊省巴丹图鲁河流域上的装机为510MW的水电站项目。
2)将(主投资协议)中第6.4节中“卖出股份的价格”的定义修改成“股份买卖总价”;
3)签约各方同意由AED A、AED B首先通过从卖方购买股份的形式,获取DHN的股权,并致使AED A、AED B合计持有NSHE 51%的股本权益;
4)MIA(主投资协议)中的注资计划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四、本次补充协议签署的目的
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公司积极探索水电业务新模式,积极参与沿线国家的水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为公司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项目不仅提高了公司的生产制造能力,还为公司向印尼及东南亚市场水电项目设备供货开启了新的契机。同时,项目的实施对满足当地电力调峰、电量需求,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减少石化能源消耗,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对于双方长期合作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投资各方更好地投资建设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有利于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主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