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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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指引 公司债受托管理人须建立违约风险应急管理制度

2017-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弘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下称《处置指引》),中证协于当日晚间正式发布实施该《处置指引》。

《处置指引》分五章二十七条,对公司债受托管理人开展公司债违约风险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受托管理人须制定的公司债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范。

邓舸表示,发布《处置指引》意在加强对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防范和应对,督促、引导受托管理人做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处置指引》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为制定依据,共五章二十七条。

具体来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开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应急管理机制”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应当制定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第三章“预计违约处置”规定了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开展的工作;第四章“实质违约处置”规定了发行人发生实质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开展的工作;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档案资料的保管及指引的发布和解释等。

根据《处置指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偿还公司债券本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预计违约”),或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公司债券本息(即“实质违约”)。中证协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处置指引》要求受托管理人建立风险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或实质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须及时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受托管理人应急处置预案。

邓舸表示,《处置指引》发布之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尽快建立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他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及中证协还将全面加强公司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和应对体系建设,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