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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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17-008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738,947股,占总股本的3.22%;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03月22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1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99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3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9,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因2015年度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4,000万股,其中首发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8,000万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4,00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6,612.875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首发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作为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股东,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公司股东持有世龙实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世龙实业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25%,未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计算。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义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5)约束措施: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向世龙实业董事会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将不符合承诺的减持收益上缴世龙实业所有,本单位将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03月2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738,947股,占总股本的3.2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人,均为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其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世龙实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