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4版)
2、上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不存在差异。(具体名单详见《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激励对象名单》)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本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经审核,律师发表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16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2016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2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智机电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司现将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4]783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张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张红等重组交易方发行共计55,668,010股股份购买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100%股权;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901,84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2014年9月3日,同智机电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2014年9月12日,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共计62,568,01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2014年9月22日,该等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张红、张恕华、彭松柏、周文、徐亮、孙胜友、马顶、曹桂芳、白晓旻承诺,同智机电在2016年度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9,660.47万元。净利润指同智机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如在业绩承诺期内,同智机电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上述业绩承诺方应按相应承担比例向本公司支付补偿。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90043号《关于同智机电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同智机电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2,368,290.35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为 873,913.64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1,494,376.71元,超过了当期业绩承诺金额9,660.47万元。因此,同智机电2016年度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无需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3
关于嘉盛电源及福建骏鹏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关于嘉盛电源及福建骏鹏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 股权收购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对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空间的充分看好,公司在2015年收购了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电源”)和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骏鹏”)两家业务直接受益于新能源电动汽车行业增长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2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同智”)与张家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2,520万元受让张家书所持嘉盛电源40%股权,并在其董事会拥有半数以上席位,从而实现控制。自2015年3月起,嘉盛电源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公司核算。随后,2015年8月4日,公司及银河同智与嘉盛电源股东张家书签订了《关于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18,280万元受让张家书所持有的嘉盛电源60%的股权。其中公司以现金14,930万元受让张家书持有嘉盛电源49%的股权,银河同智以现金3,350万元受让张家书持有嘉盛电源11%的股权。本次收购事项经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5年8月20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底,该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2015年10月1日起,嘉盛电源全部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2015年8月4日,公司与福建骏鹏股东林超和林增佛签订了《关于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40,020万元受让林超所持有的福建骏鹏58%的股权,以现金28,980万元受让林增佛所持有的福建骏鹏42%的股权。本次收购事项经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5年8月20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底,该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2015年10月1日起,福建骏鹏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及条件
1、嘉盛电源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首次收购嘉盛电源40%股权支付方式及条件:
本协议生效后,银河同智应在各方完成同意转让和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日后一天内向转让方支付1000万元,并在完成4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余款1520万元。
收购嘉盛电源剩余60%股权支付方式及条件: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及银河同智分两期向张家书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全部转让价款的50.5%,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公司和银河同智向张家书支付。张家书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支付完毕嘉盛电源全部股权转让款。
2、福建骏鹏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林超签署的《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分三期向林超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在股权交割前支付5800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14,410.1万元,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向林超支付。林超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林增佛签署的《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分三期向林增佛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在股权交割前支付4200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10,434.9万元,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向林增佛支付。林增佛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支付完毕福建骏鹏全部股权转让款。
三、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
1、嘉盛电源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
张家书承诺嘉盛电源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和4,000万元。若嘉盛电源在约定的补偿期限内任一年度期末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张家书需按照其在嘉盛电源原持股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时需优先以其认购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补偿,如张家书未持有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或股份不足以全额补偿,则以现金补偿。每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其中,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现金补偿公式为:每一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无论如何,张家书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福建骏鹏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
林超和林增佛承诺福建骏鹏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00万元、7,200万元和9,500万元。若福建骏鹏在约定的补偿期限内任一年度期末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林超和林增佛需按照各自在福建骏鹏原持股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时需优先以其认购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补偿,如林超和林增佛未持有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或股份不足以全额补偿,则以现金补偿。每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其中,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现金补偿公式为:每一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无论如何,林超和林增佛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四、 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经过本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嘉盛电源及福建骏鹏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7年3月21日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059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06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嘉盛电源2016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07.64万元,超过了当期业绩承诺金额3,000万元;福建骏鹏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35.59万元,超过了当期业绩承诺金额7,200万元。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4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6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7年3月29日下午15:00-17:00时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召开,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 (http://rs.p5w.net) 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独立董事于北方女士,财务总监徐敏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刚先生、保荐代表人赵军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最终向杨晓玲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97,435,89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5.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19,999,915.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347,435.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04,652,479.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3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5号《验资报告》,2016年9月24日,立信会计师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6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1,884.75万元(其中资金募集完成后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5,873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16,011.75万元),2016 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39.89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为98,820.39万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73,60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25,220.39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本公司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2016年10月17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作为共同方与招商银行合肥卫岗支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撤消了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将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全部转至同智机电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同时,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9500万元增资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增资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由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根据上述调整,2016年12月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问题。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不适用。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包括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有担保的其他有固定收益的债券,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上述投资品种不得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规定的属于风险投资业务的情形。
4、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全部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的实施决策权并由财务总监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7、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投资理财的对象虽然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的低风险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可能导致相关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 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 严格履行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的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流程和控制流程;
(3) 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 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对投资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 独立董事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7) 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以不超过3亿元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选择流动性较强的低风险类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前次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于2016 年 11 月 2 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6年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合计7.36亿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的实施决策权并由财务总监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能够有效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的实施决策权。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7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一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2万股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的5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72,487,802元减少为671,895,802元,该事项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及减资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6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2017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12日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5日
7、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8、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会议审议的议案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将在大会上述职;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回报规划》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注:议案4、5、8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议案4、10、11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4月6日-4月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7年4月7日下午16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吴刚、徐鸽 邮箱:yhdm@yinhe.com
联系电话:0512-58449138 传真:0512-58449267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邮编:215611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519”。
2、投票简称:“银河投票”。
3、投票时间:2017年4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银河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表 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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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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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7年4月12日召开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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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说明:
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做出明确指示,则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经本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