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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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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7-00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在深圳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7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董事。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1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桂壎先生因其他公务原因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吕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魏君超先生、李智先生、程新生先生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王保军先生出席会议并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其报酬的议案。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集团2016年度共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1,459,456,59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1,456,186,31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7,231,095,428元,减去2016年度派发的2015年度股利人民币324,468,256元,截至2016年末集团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5,450,440,854元。集团拟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4,771,592,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本次分配共将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8,579,6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人民币15,211,861,254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2015年度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本年度不再提取。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和《企业管治报告》。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业绩披露的议案。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八)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增发不超过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20%的H股的议案。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九)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10%的A股和10%的H股回购权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如下:(1)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A股10%的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A股股东或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H股10%的H股股份。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十)审议通过为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的有关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披露的《中海油服为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管理层绩效考核的议案。

参会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公司执行董事齐美胜先生、董伟良先生、李飞龙先生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提名罗康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罗康平先生的任期将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到期,董事会提名罗康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相关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罗康平先生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同意提名其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十三)审议通过召集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参会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项议案。

王保军先生因工作变动提交辞职报告,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姜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保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有关详情请见2017年3月22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中海油服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姜萍女士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条件,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同意聘任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二)项议案涉及的有关事项,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7年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告。

三、附件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罗康平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罗康平先生简历

罗康平先生,中国香港,1954年出生,伦敦大学玛莉皇后学院经济计量学硕士毕业,中海油服独立非执行董事。拥有逾30年银行业及物业租赁的管理经验,现为Vincera Consulting Limited 的创办人及主席。罗先生于中华电灯及电力公司(现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开展其事业生涯,任职规划师,负责规划电费和香港长远的电力规划。罗先生其后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任职23年,担任多个管理职位,涵盖银行活动的不同范畴。罗先生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担任之最后职务为银行服务总监,为主要银行业务产品担任业务及产品主管。罗先生其后加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零售银行总经理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联席董事,负责租赁事宜。彼曾于2010年至2014年年初担任平安银行的外部监事。罗先生毕业于美德尔塞克斯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学士学位,主修经济学;并于1980年毕业于伦敦大学玛莉皇后学院,取得经济计量学的硕士学位。彼亦为香港女童军总会的义务司库及财务顾问。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7-00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在深圳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7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魏君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监事审议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包括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业绩公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未发现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形;未发现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情形,其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的主要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未发现年度报告所载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载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22日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7-006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具体名单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授信担保,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被担保人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亿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2.16亿元;2)履约担保,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被担保人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亿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7.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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