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股份”或者“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镕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0号)核准,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9)
2017年2月9日,华泰联合证券向西藏山南发出了缴款通知书,2月10日,西藏山南已缴款859,999,998.86元,认购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255,192,878股股份。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081),截至2017年2月16日止,华联股份已收到特定投资者认缴股款人民币859,999,998.86元(大写:人民币捌亿伍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捌角陆分),其中:股本255,192,878元,资本公积604,807,120.86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针对两个募投项目分别签署了以下协议: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北京华联太原胜利购物市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签订各方:山西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甲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盛京银行北京官园支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丁方)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10300102000005650
截至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23250.37万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青岛黄岛缤纷港购物广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签订各方:青岛海融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丁方)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0000027739200015584692
截至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专户余额:62749.63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一)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乙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和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