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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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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公司主要从事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等专用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配套性最强的湿电子化学品专业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产品主要适用于平板显示、半导体及LED、光伏太阳能以及硅片、锂电池、光磁等电子元器件微细加工的清洗、光刻、显影、蚀刻、去膜、掺杂等制造工艺过程中。

湿电子化学品又称工艺化学品,是微电子、光电子湿法工艺制程中使用的各种电子化工材料,是电子技术与化工材料相结合的创新产物,具有技术门槛高、资金投入大、产品更新换代快等特点,是化工领域最具发展前景的领域之一。电子工业对湿电子化学品的一般要求是超净和高纯,它对原料、纯化方法、容器、环境和测试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在湿电子化学品生产领域已建立起完整的研发、制造、销售体系,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部分产品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省重点新产品,在电子化学品行业内已拥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子化工新材料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工程技术中心、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2、公司主要产品介绍

超净高纯试剂一般要求化学试剂中控制颗粒的粒径在0.5μm以下,杂质含量低于ppm级(10-6为ppm,10-9为ppb,10-12为ppt),是化学试剂中对颗粒控制、杂质含量要求最高的试剂。公司的超净高纯试剂主要包括超净高纯酸碱类、溶剂和蚀刻剂等,产品普遍达到了ppb级,湿电子化学品的纯度和洁净度对电子产品的成品率、电性能及可靠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超净高纯试剂具有品种多、用量大、技术要求高、贮存有效期短和强腐蚀性等特点。

光刻胶及光刻胶配套试剂是光刻工艺中所涉及到的电子化学品,公司光刻胶配套试剂主要包括稀释剂、显影液、漂洗液、剥离液等,光刻胶配套试剂与光刻胶配套使用。光刻胶由感光树脂、增感剂(见光谱增感染料)和溶剂三种主要成分组成的对光敏感的混合液体,是利用化学反应进行微细加工图形转移的媒体。光刻胶及光刻胶配套试剂类产品的产品品质和技术水平同样对电子产品的成品率、电性能及可靠性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公司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两类产品对洁净度均有很高的要求。

公司湿电子化学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主要工艺为纯化工艺和配方工艺,该两大关键技术工艺基本为精密控制下的物理反应过程,较少涉及化学反应过程,公司生产环节不存在高污染、高耗能的情况。

3、公司主要产品的关系

公司的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两类主要产品在显示面板、芯片、太阳能电池、LED等电子元器件微细加工的清洗、光刻、显影、蚀刻、掺杂等工艺环节配套使用。对电子元器件基础材料进行清洗后,将光刻胶涂覆在表面,经曝光、显影后实现复杂微细电极图案的转移,然后采用蚀刻剂(一种超净高纯试剂)进行蚀刻将不需要的衬底材料除去,留下需要的电极图案,并为后续的硅片或面板材料的电特性功能改进做准备。一般完成电子元器件产品的制造,实现所需要的功能,需要十几道甚至几十道上述工艺流程。

加工过程如下图所示:

同时,公司两类产品的生产工艺较为类似。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两类产品对洁净度均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生产环境均需要进行无尘或微尘处理,而且制备高端湿电子化学品的生产流水线都需要全封闭、自动化的工艺流程,以尽可能地避免污染源,提高产品的质量。

公司的湿法电子化品广泛应用于平板显示、半导体及LED、光伏太阳能等相关电子元器件领域。

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如下图所示: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这些领域都属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重大举措。并提出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左右的发展目标。《“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电子核心基础产业、太阳能产业、新型功能材料产业等列为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同时,将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和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列为重大工程,新型平板显示面板满足国内彩电整机需求量的80%以上,提高关键材料和核心生产设备本地化配套率。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信息技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五个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同时,规划中将集成电路发展工程列为重大工程,旨在提升核心基础硬件供给能力,提升关键芯片设计水平,发展面向新应用的芯片。到2020年,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薄弱环节实现系统性突破,总产值规模超过12万亿元。

从全球范围看,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制高点。因此,在当前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电子产品消费需求扩张的大背景下,公司产品所处下游领域将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发展速度将会高于宏观经济增速,这也会带动上游湿电子化学品需求的快速增长。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产品主要采取直销模式,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主要目标市场销量分布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主营业务中的其他是指公司电子化学品的销售客户不属于平板显示、半导体、太阳能等三大领域的其他领域。

报告期内,2015年、2016年,由于小尺寸平板显示领域销售收入略有下滑,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平板显示领域的销售收入及占比较2014年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按地区分布的销售额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主要原材料情况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单位:吨,万元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当前,世界湿电子化学品的市场格局,主要可分为三大块:

第一块市场份额,由欧美传统老牌企业的湿电子化学品产品(包括它们在亚洲开设工厂所创的销售额)所占领,其市场份额(以销售额计)约为35%,其主要企业有德国巴斯夫(Basf)公司、美国亚什兰集团、亚什兰化学公司、美国Arch 化学品公司、美国霍尼韦尔公司、AIR PRODUCTS、德国E.Merck公司、美国Avantor Performance Materials公司、ATMI公司等。

第二块市场份额,约28%的市场份额由日本的十家左右生产企业所拥有,其大型企业包括关东化学公司、三菱化学、京都化工、日本合成橡胶、住友化学、和光纯药工业(Wako)、Stella-Chemifa公司等。

市场的其余部分可归为第三块市场份额。主要是中国台湾、韩国、中国大陆企业(即内资企业)生产的湿法电子化学品所占,三者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5%。剩余的份额则由其它国家、地区(主要指亚洲其它国家、地区)的企业所有。

中国台湾、韩国、中国大陆的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近两、三年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及市场规模都得到快速发展。预计在未来几年,中国台湾、韩国、中国大陆等企业所生产的湿法电子化学品,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将有更大的增加。它们本国(地区)的应用市场也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扩大。特别是在平板显示、半导体、太阳能等湿电子化学品市场方面,中国台湾、韩国、中国大陆等国家、地区的湿电子化学品市场扩充快速,替代欧美、日本同类产品的变化速度,表现十分显著。

由于中国湿电子化学品的基础研究和生产工艺比较落后,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无法实现高端产品的产业化生产,不得不高价从境外进口。研究显示,中国8吋及以上集成电路、6代线以上平板显示用超净高纯试剂,大部分依赖进口,80%左右的湿电子化学品产品依赖进口。

在高端的湿电子化学品领域,外资占据国内较大的市场份额。在国内半导体领域,我国内资企业湿电子化学品总体上占有25%(按照销售供应量计)的市场份额,8吋及以上集成电路用湿电子化学品基本采用进口;在平板显示器市场,我国内资企业产的湿电子化学品,仅有3.5代线及其以下用玻璃面板市场占有率为95%,而LCD面板4.5代线、5代线用湿电子化学品市场的份额仅有30%,我国内资企业产品在整体平板显示器的湿电子化学品市场上只有25%份额;在太阳能领域,因其对湿电子化学品的技术、性能要求不高,门槛相对较低,国内有不少湿电子化学品企业加入了此领域的供应商的队伍,太阳能用湿电子化学品市场方面我国内资企业产品占有98%以上份额。

在国内的湿电子化学品企业中,产品达到国际标准,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企业仅有十几家,能够与国际领先湿电子化学品企业竞争,具备高端电子化学品供应能力的企业仅有少数的几家。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产品品质、整体配套能力、市场品牌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处于国内湿电子化学品企业中第一阵营。随着中国企业湿电子化学品基础研究的加强,包括江化微在内的一批民族企业已经突破了跨国企业的技术垄断,开始向国内电子生产企业提供质量稳定、高规格的湿电子化学品,实现进口替代。掌握了湿电子化学品生产技术后,国内企业的成本优势、地域优势、合作研发优势、快速交货优势得以迅速体现,从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公司成功设计出一整套湿电子化学品生产工艺,并自主研发配置了满足规模化、专业化湿电子化学品生产流水线。公司已经具备G2等级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另有部分产品等达到G3等级。公司湿电子化学品规模化生产所需的纯化技术、混配技术、分析检测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已达到国际同等水平。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子化工新材料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工程技术中心、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五、发行人资产产权归属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1、房屋和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房产如下:

2016年11月29日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签署“澄商银抵借字2016011600DJD20029号”的4,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以公司“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32280-1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32280-2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32280-3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32280-4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32280-5号”房产证所列房产及本公司“澄土国用(2011)第16395号”、“澄土国用(2011)第16317号”土地使用权证所列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抵押期限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2、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如下:

3、专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44项专利,其中13项为发明专利,30项为实用新型专利,1项为外观设计,具体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未拥有任何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主营业务是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分为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两大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殷福华先生,除控制本公司外,还控制杰华投资。杰华投资的基本情况请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八发起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杰华投资成立至今未从事实际业务经营,其设立目的为持有本公司股份。除本公司、杰华投资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福华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向也不会造成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形成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担保主要为银行借款接受殷福华先生保证担保,以及接受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的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3月29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江化微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2013年9月17日,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2013年9月23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江化微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2014年3月14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2014年3月14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2014年3月28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4,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2014年4月18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2014年5月12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9)2014年8月28日,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0)2014年8月28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1)2014年12月17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2)2014年12月29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4,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3)2015年3月12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4)2015年5月12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5)2015年8月20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江化微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4,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6)2015年12月24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江化微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7)2016年3月11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江化微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笔贷款已提前偿还。

18)2016年4月27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江化微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笔贷款已提前偿还。

19)2016年11月28日,殷福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化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从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债权限额4,800万元范围内的担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0)2016年11月29日,殷福华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签订《承诺书》,为江化微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发行人与高管人员、财务工作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

①发行人与财务总监的资金往来情况

2014年1月24日,发行人向财务总监唐艳的个人账户划入2,000,700.00元的资金。

保荐机构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财务总监该月份的资金流水,该笔转账并非资金拆借,而是为了便于提现,以支付工程供应商的工程款。

保荐机构对货款收款方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筑”)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该笔资金流转的背景并确认其真实性。东方建筑负责公司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双方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截至2014年初仍有部分尾款尚未结算。2014年1月24日,已接近农历春节,东方建筑为及时支付返乡农民工工资,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公司提出以现金方式收取工程款以便及时支付工资的要求。经总经理批示,财务总监将2,000,700.00元先行转入其个人账户,然后于当日全部取现后支付给东方建筑。

江化微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2月9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确认。

保荐机构查阅了该笔记账凭证,取得后附收款收据、发票等单据,并取得了与该笔交易有关的工程施工合同。

保荐机构经核查验证,银行对账单中2,000,700.00元的资金从公司账户划入财务总监个人账户的记录并非高管资金占用行为,系为了支付工程施工商的工程款,且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上述资金往来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②发行人与出纳的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原出纳人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殷福华先生姐姐之女。2014年1月—2015年1月,公司在提取备用金时,存在通过先行转入出纳个人账户,而后由出纳提现放入公司的方式进行。保荐机构对出纳人员、财务总监分别进行了访谈,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进行提现主要系个人取现的程序相对便捷且无手续费,能减少部分财务费用。

经查阅银行流水,2014年度和2015年1月份,通过出纳人员个人账户转账取现49笔和4笔,金额总计分别为697.00万元和60.00万元。保荐机构打印了出纳人员用于接受公司资金转账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交叉复核了公司银行账户、出纳个人银行账户每笔备用金的流入、流出情况,未发现出纳人员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出纳人员在每次取现时均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因此,上述从银行流水中监控到的所有取现行为均已在账务处理中反映,可通过库存现金科目,即现金日记账进行追踪确认。

2014年度,公司库存现金借方发生额为819.04万元,贷方发生额为817.61万元,其中通过出纳个人账户转取的库存现金借方发生额为697.00万元。通过追查贷方发生额的对方科目,2014年度的上述资金最终流向均为费用报销、支付员工年终奖,不存在采购原材料、购买长期资产等异常流向。

2015年1月,公司通过出纳个人账户转取的库存现金借方发生额为60.00万元。通过追查贷方发生额的对方科目,2015年1月的上述资金最终流向均为费用报销,不存在采购原材料、购买长期资产等异常流向。

报告期内,出纳人员每次操作提现转入其个人账户前,均系得到财务总监授权,且出纳提现将资金放入公司后财务总监均会亲自盘点、查验,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提取备用金而造成库存现金缺失的情况,未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造成影响。

从2015年2月份起,公司已对该类取现行为进行规范,所有库存现金均直接从公司基本账户中提取,不再经过出纳人员的个人账户。

江化微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2月9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确认。

通过上述核查并验证,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不规范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资金均为企业经营所用,并未通过员工或高管的资金往来造成发行人资金被相关方占用,并未通过上述资金往来进行其他利益输送和安排,且上述不规范情形均已得到规范整改。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逐步规范执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不存在较大缺陷,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因此,上述行为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担保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殷福华和关联方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公司的借款提供了关联担保。

我们认为,殷福华和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未就该等关联担保收取担保费用,也未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与财务总监资金往来情况的意见

2014年1月24日,公司向财务总监唐艳的个人账户划入2,000,700.00元的资金,该笔转账并非资金拆借,而是为了便于提现,以支付工程供应商的工程款。

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总监之间的上述资金往来并非公司高管资金占用行为,系为了支付工程施工商的工程款,且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上述资金往来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不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关于公司与出纳资金往来情况的意见

2014年度、2015年1月,公司在提取备用金时,存在通过先行转入出纳个人账户,而后由出纳提现放入公司的行为。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进行提现主要系个人取现的程序相对便捷且无手续费,能减少部分财务费用。

2014年度和2015年1月份,通过出纳人员个人账户转账取现49笔和4笔,金额总计分别为697.00万元和60.00万元。

公司通过出纳个人账户转取的库存现金最终流向均为费用报销、支付员工年终奖等,不存在采购原材料、购买长期资产等异常流向。

出纳人员每次操作提现转入其个人账户前,均系得到财务总监授权,且出纳提现将资金放入公司后财务总监均会亲自盘点、查验,不存在因提取备用金而造成库存现金缺失的情况,未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造成影响。

从2015年2月份起,公司已对该类取现行为进行规范,所有库存现金均直接从公司基本账户中提取,不再经过出纳人员的个人账户。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通过出纳个人账户周转资金均为企业经营所用,并未通过出纳资金往来造成公司资金被相关方占用,并未通过上述资金往来进行其他利益输送和安排,且上述不规范情形均已得到规范整改。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逐步规范执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较大缺陷,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因此,上述行为对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殷福华先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殷福华持有公司36.5586%,殷福华之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持有公司9.773%股份,并通过杰华投资间接持有江化微11.007%的股权,殷福华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57.3384%的表决权。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单位: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单位:元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