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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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公布发行文件。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上述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情况,如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旦达到披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五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管理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规则,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同时准备向交易商协会申请信息公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要求及本管理制度须披露的信息,应由董事会牵头,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配合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并将获得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由其向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将分类专卷存档交由档案室保管。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部信息的事项。

下列信息均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妥善管理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九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失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或因其他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或有规定不明确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18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 北辰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第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监事会主席赵崇捷先生委托监事宋忆宁女士出席会议并表决,经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会议由本公司监事宋忆宁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经中国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6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600,585,444元,按母公司报表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1,076,760元。2016年年度派发股息每股现金人民币0.06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2,021,200元(含税),具体派发时间和办法将另行公告。本年度本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公司2016年度监事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赵崇捷先生、宋忆宁女士2016年度由本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零;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张金利先生2016年度由本公司发放的薪酬为300,158元人民币;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颜景辉先生2016年度由本公司发放的薪酬为417,933元人民币;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张卫延先生2016年度由本公司发放的薪酬为563,090元人民币;

2017年度,本公司监事的基本薪酬参照2016年度监事薪酬标准执行,并最终由本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确认。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五、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1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六、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16年年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编制的《2016年年度报告》、业绩公告文本,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年报披露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的《2016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文本,并对本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本公司2016年度境内年度报告、报告摘要及境外年度报告、业绩公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本公司2016年度境内年度报告、报告摘要及境外年度报告、业绩公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上述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3月23日

附件:《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附件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本监事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权,维护股东权益,维护本公司利益,遵守诚信原则,恪尽职守,合理谨慎、勤勉主动地开展工作。

2016年,本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并且监事列席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并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拟提呈予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经审核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以及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重大决策及具体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是否维护股东及员工利益等,进行了严格有效的监督。本监事会认为,2016年度,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均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遵守诚信原则,工作克勤尽职,并真诚地以股东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使职权。

报告期内,本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也得以有效执行。同时,本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并依法履行审核及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监事会对本公司2016年度各项工作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表示满意,对本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2017年,本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股东利益,履行好各项职责。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19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 北辰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拓宽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补充营运资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

上述事项已经由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方案

1. 发行主体: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注册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20亿元人民币)。

3. 发行期限:固定期限3年或3+N年,具体以最终发行期限为准。

4. 发行方式:一次或多次发行。

5. 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6. 发行利率: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最终确定。

7. 主承销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资金用途: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开发建设、补充营运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9. 发行对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认定的投资者。

二、 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顺利发行,拟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承销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3.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发行申报有关事宜;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每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办理与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20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北辰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

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对下属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担保、下属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0亿元(不包含公司及下属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2. 公司将视被担保人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3.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4. 本次授权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提高管理效率,现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如下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1. 担保方式: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及抵押等。

2. 担保主体:本授权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下属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0亿元(不包含公司及下属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具体额度分配如下:

(1) 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

(2) 公司下属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

3. 授权范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担保事项时进行审议。属于任何下列情形的,亦包含在本次提请授权范围之内: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 授权期限: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5. 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各担保事项,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如构成交易,需另行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适用要求,包括另行取得股东批准(如适用)。

6. 公司将视被担保人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对于超出本次担保授权额度范围的,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及决策程序执行。

(二)本担保事项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3月22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拟发生担保业务的主体:

(一)下列公司,其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二)截至授权有效期末,公司新设的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相关主体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新增担保总额仅为预计发生额,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本次担保授权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1. 本次担保授权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授权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担保授权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担保授权的议案。

此项担保授权尚须获得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担保授权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担保,符合各方的经营现状和经营需求,有利于各方业务的顺利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有关情况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担保,符合各方的经营现状和经营需求,有利于各方运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9.87亿元(未包含公司及下属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7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7.7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97%,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决议;

2. 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