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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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93号)核准,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上市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0,079,09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7,439,999.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70,092,466.50元(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7,347,533.02元。截至2016年8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379号)验证。

2016年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淮汽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江淮汽车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2016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元证券针对江淮汽车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保荐代表人对江淮汽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临时性公告等。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淮汽车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