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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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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俞有光、张志铭、黄速建、黄显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俞有光、黄显荣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俞有光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俞有光、张志铭、黄速建、黄显荣,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其中俞有光、黄显荣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俞有光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我们将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上报上海交易所进行审核。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 俞有光 张志铭 黄速建 黄显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7-01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23日11:00时在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山先生主持。本公司监事共7名,出席监事7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16年年报。

二、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三、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五、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七、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进行确认的议案。

八、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对2016年度持续性关连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九、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进行补充预计的议案。

十、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聘用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聘用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二、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三、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四、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

十五、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袁兵、刘向华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王永亮、邬曲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独立监事候选人,与职工代表监事贾小兰、李彩玲、贺佩勋共同组成第七届监事会。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已累积投票审议批准。

十六、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监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

2. 适用期限:第七届监事会任职期间

3. 薪酬标准

(1)公司非独立监事在公司按照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并领取监事津贴,非独立监事津贴为1.2万元/年;

(2)公司独立监事津贴为10万元/年。

4. 其他规定

(1)公司监事薪酬按月发放;监事因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2)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人员绩效工资部分因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浮动;

(4)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十七、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拟对公司现行有效的《监事会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原文为:

“第四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与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受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保管监事会印章,草拟、保管监事会会议材料。”

现修改为:

“第四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受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保管监事会印章,草拟、保管监事会会议材料。

2、《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原文为: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等监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等监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以上第一、二、五、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袁兵:男,汉族,1968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本科学历,政工师。1989年9月在伊克昭盟呼斯梁学校任教;1990年9月调至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政工劳资科工作;1991年1月,调至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驻秦皇岛办事处工作;1995年2月调至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纪检委工作至今;1996年3月至1998年3月任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纪检委监察科副科长;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监察科科长;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委副处监察员;2004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正处级纪检员;2008年11月至2011年2月任正部监察员;2011年3月至2015年9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纪检委书记。被鄂尔多斯纪委评为全市优秀纪检委监察干部;被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聘请为人民监督员。袁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刘向华:男,汉族,1978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本科学历。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在准东铁路公司工作;2001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准东铁路公司行政事务副主管;2002年11月至2004年2月任准东铁路行政部办公室主任;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主管;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1月至2010年11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室主任;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6年11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刘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第七届监事会独立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永亮:男,汉族,1963年生。自2011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亦自2001年3月起担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先生拥有处理法律问题的丰富经验。于1996年4月至2001年3月期间担任伊盟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部长,于1990年3月至1996年4月期间担任伊盟司法处任劳改科副科长。王先生于1986年12月至1990年3月期间于伊盟政法干校担任教员,于1985年8月至1986年12月期间担任伊盟劳改队成员。王先生于2003年5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于2004年10月获内蒙古人事厅授予二级律师职称。王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邬曲:男,汉族,1965年生。自2011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01年起担任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长。邬先生拥有非常丰富的审计与财务经验。于1998年12月至2000年10月期间担任鄂尔多斯市荣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担任内蒙古胜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于1986年7月至1994年10月期间担任伊克昭盟东胜市食品工业公司财务部部长。邬先生于1986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伊克昭盟财经学校,1998年12月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获本科文凭。邬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7-01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工会推荐,选举贾小兰女士、李彩玲女士和贺佩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行使监事权利,履行监事义务。

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4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职工监事简历

附件: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职工监事简历

贾小兰: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1993年7月至2000年7月在伊盟一建(现在更名为鄂尔多斯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0年7月至2005年7月在鄂尔多斯市得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安装预结算副部长;2005年8月调入伊泰集团工作,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任集团造价中心安装预算员;2006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造价中心安装预算副科长;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任造价中心安装预算科长;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副部长;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任集团内控审计部部长,2014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内控审计部部长。2015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贾女士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李彩玲:女,汉族,1975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1995年6月至1998年1月在鄂尔多斯集团公司工作;1998年2月至2005年7月在内蒙古中磊会计事务所工作,曾担任审计部长、副所长职务;2005年8月至2012年2月在本公司财务部工作;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任本公司财务部财务信息科科长;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任本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级会计师;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5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女士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贺佩勋:男,汉族,1986年生,本科学历,律师,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在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工作;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在本公司证券部工作;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任本公司证券部证券业务主管;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任本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业务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中级业务经理。贺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