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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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7-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13号

债券代码:136357 债券简称:16亚泰01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31日。

●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发行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亚泰01

3、债券代码:136357

4、发行总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10亿元。

5、发行期限:期限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6.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评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6亚泰01”的票面利率为6.00%,每1手“16亚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 2017年3月31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亚泰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亚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431-84951400,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邮政编码:13003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联系人:秦音

联系方式:0431-84956688

邮政编码:130031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层

联系人:许刚

联系方式:010-65608393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16亚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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