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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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因出差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董事推选,由副董事长冯克敏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50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7,616,99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146,09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470,903股。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060,51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57,299,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8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5,743,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反对票2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弃权票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泸州市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0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5%;反对票3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弃权票32,36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24,968,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3%;反对票3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32,347,1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57,288,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票2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票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贾芳菲律师、钟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