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7—009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9:30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1号报告厅如期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1名,委托出席的董事3名——公司董事刘传柱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全部议案后,书面委托公司董事张东晓先生代表其本人对本次会议全部议案投赞成票;公司董事王辉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全部议案后,书面委托公司董事长王凤蛟先生代表其本人对本次会议全部议案投赞成票;公司董事杨富春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全部议案后,书面委托公司董事张东晓先生代表其本人对本次会议全部议案投赞成票。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凤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二)同意《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同意《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四)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分配预案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母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224,437,648.06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2,443,764.81元。
母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扣除本年度发放2015年股东现金红利31,762,321.70元后,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80,899,622.89元。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董事会建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635,246,4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2,704,928.68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为:
为保证公司现阶段经营及长期发展需要,董事会提出的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六)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6年年报摘要》,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6年年报摘要》。
(七)同意《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签署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为: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我们审核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八)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同意票为 11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同意《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分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均为4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经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事前认可,同意将《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8名。在审议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7位关联方董事:王凤蛟先生、张东晓先生、刘传柱先生(委托张东晓)、王辉先生(委托王凤蛟)、刘雷先生、杨富春先生(委托张东晓)、应光伟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方董事:4位独立董事张建华先生、戚啸艳女士、杨淑娥女士、狄小华先生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详见《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编号:临2017-011】。
公司独立董事对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为:
(1)我们同意《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与条件,不会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审议《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
(4)议案中提及的各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诚实的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为确保公司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2017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有银行授信即将到期,拟以信用方式向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46.80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自与商业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之日起计算),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时间及金额将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详见《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编号:临2017-012】
(十一)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经2016年 5月18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该事务所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了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公司审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且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期完成,建议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同意公司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85万元(不含差旅费)。
2、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经2016年 5月18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鉴于该中介机构具有良好的会计、审计职业素质和水平,建议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不含差旅费)。
独立董事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为: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状况。考虑到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二)同意《关于续聘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继续聘请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世建律师、金艳红律师、刘伟律师、单正刚律师担任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十三)同意《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详见2017年3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十四)同意《关于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与本届董事会任期截止日相同)。
详见《关于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公告》【编号:临2017-013】。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没有发现上述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上述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3、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颖先生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附刘颖先生简历:
刘颖先生,1972年12月出生,毕业于扬州大学电气技术专业,大专学历,东南大学计算机、工商管理双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调试、设计、设计师,国电南自营销部经理、华北大区总监,南京新宁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主任、主任兼北京办事处主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市场部主任,国电南自水利水电自动化分公司总经理,南京河海南自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国电南自副总工程师兼南京国电南自自动化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国电南自总经理助理。现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南京国电南自自动化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十五)同意《关于应光伟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光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应光伟先生向本届董事会提出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应光伟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应光伟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将尽快按照规定程序选聘新任总经理。
应光伟先生自2015年8月担任公司总经理以来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为此公司董事会向应光伟先生表示衷心地感谢。
详见《关于应光伟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编号:临2017-014】。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应光伟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申请。
2、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十六)同意《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票为11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同意公司董事会在2017年5月18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第48条之规定,现指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8号,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1号报告厅。
相关内容详见《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7-015】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7-010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11:30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3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2名,委托出席的监事1名——公司监事周顺宏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全部议案后,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长旭先生代表其本人对本次会议全部议案投赞成票。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长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3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二)同意《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3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三)同意《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3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四)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6年年报摘要》,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3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认为: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同意《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票为 3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同意《关于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为 3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详见《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17-015】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7-01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所预计的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一、 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事前认可,同意将《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8名。在审议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7位关联方董事:王凤蛟先生、张东晓先生、刘传柱先生(委托张东晓)、王辉先生(委托王凤蛟)、刘雷先生、杨富春先生(委托张东晓)、应光伟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方董事:4位独立董事张建华先生、戚啸艳女士、杨淑娥女士、狄小华先生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公司控股股东即关联法人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
1、我们同意将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同时报告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与条件,不会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3、议案中提及的各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诚实的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
1、我们同意《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与条件,不会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审议《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
4、议案中提及的各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诚实的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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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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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注册资本:2,145,010.24 万元
企业类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主营业务: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资产7,886亿元,净资产1,464 亿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1,893亿元,净利润88亿元。
(2)公司名称: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层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宇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未经审计的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如下:总资产3,825,145.02万元,净资产740,685.1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10,511.13万元,净利润80,690.56万元。
2、关联关系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3条之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
中国华电集团与国电南自的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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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6.14%的股份,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3条之规定,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
3、关联方履约能力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根据其所属企业新建项目、技改项目,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向本公司采购电力自动化产品类产品。定价原则为市场平均价。产品类项目结算方式为根据购货协议结算货款,总包类项目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货款。
公司将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及其所属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其中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营销系统、电力市场决策系统、运营系统等。定价原则为市场招标确定项目价格。结算方式为分别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及其所属企业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产品类项目结算方式为根据购货协议结算货款,总包类项目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货款。
2、本公司将承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新能源、节能、环保工程及技改项目等,其中包括太阳能、水电自动化项目,静电除尘系统改造、电机变频调速系统、水处理系统等。定价原则是将根据市场价格参与项目竞标。结算方式为分别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产品类项目结算方式为根据购货协议结算货款,总包类项目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货款。
分包部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中标的太阳能、水电自动化项目、电厂环保、水处理控制等项目。定价原则为以该项目招标价为总包价,以各子项目分包价为结算依据。结算方式为根据分包协议约定预付部分工程款,以完成工程子项目为依据,分阶段支付工程款。
3、本公司将承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新建项目、技改项目,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向本公司采购包括开关柜、变压器等电力一次设备产品。定价原则为市场平均价。产品类项目结算方式为根据购货协议结算货款,总包类项目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货款。
4、为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和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签订包括:资金统一结算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存款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协议》。 该协议规定,华电财务在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2)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本公司将分别与华电集团、集团所属企业签署电力自动化产品销售合同、分包/转签工程协议、信息服务合同、节能环保等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合同或协议。定价原则:公司将根据市场价格参与项目竞标。
(2)经2009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若任何一方未向对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延期3年,以此类推。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授信金额由原来的5亿元调整为6亿元。经2016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授信金额由原来的6亿元调整为10亿元。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提供工程配套的电力自动化类产品,达到快速推广公司主导产品,扩大公司主导产品在相关领域的辐射力。为保持长期形成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本公司拟将持续向其提供电力自动化产品类产品。
2、公司积极参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太阳能、水电自动化项目、节能、环保等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建设,运用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动化产品、节能型静电除尘系统、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系统,以及水处理系统为华电集团所属企业“节能减排”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在全电力行业及相关产业积极推广公司节能、环保产品。公司将为电力行业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优质产品和技术手段。
3、公司将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及其所属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其中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营销系统、电力市场决策系统、运营系统等。公司将为华电集团招标、采购、电力营销等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为华电集团营销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4、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其目的是为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和公司日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从而降低了公司财务成本和运营成本。由于华电财务了解本公司运营模式,因此能较其他国内商业银行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华电财务的客户只限于华电集团的成员公司,因而降低了华电财务所涉及的市场风险,从而也保证了本公司资金安全。
以上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书》
3、《事前认可之独立董事意见书》
4、《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7-01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公司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2017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有银行授信即将到期,拟以信用方式向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46.80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自与商业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之日起计算),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时间及金额将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本次授信额度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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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票保贴、信用证、保理等事项。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7—01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与本届董事会任期截止日相同)。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聘任刘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没有发现上述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上述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下转3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