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16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于2017年3月23日下午2:00在上海南京西路1576号4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公司监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郑树昌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2016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4,822,581.78元,每股收益0.168元;2016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905,321.71元,提取盈余公积金690,532.17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198,148,051.02元,扣除2015年度利润分配 3,091,570.93元(含税),2016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01,271,269.63元,资本公积金为178,908,929.65元。
公司拟实施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7,344,5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7,514,574.19元(含税),2016年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本议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修订)》。
(十)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17年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联交易制度(2017年修订)》。
(十一) 审议通过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及《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十二) 审议通过 《召开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2:00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十三) 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刘文新、郑树昌、沈黎君回避表决。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表示认可。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向公司股东作上述年度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17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于2017年3月23日下午3:00在上海南京西路1576号4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海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全面了解和审阅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后,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 在本次监事会进行审议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16年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
4. 本公司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有效防范重大错报风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执行有效。公司监事会已审阅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及《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一、 报备文件
(一)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18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23日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其审计费用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为本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
2、续聘上会为本公司2017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上会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资质,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具备年报审计所需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上会在本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内控规范指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反映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实施及重大缺陷认定情况,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圆满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3、本审计委员会在审核了相关聘用条款后,一致同意:提议董事会续聘上会为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7年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
4、根据相关规定,2017年度公司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本审计委员会在审核了相关聘用条款,一致同意:提议董事会续聘上会为本公司2017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上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提议董事续聘上会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
2、上会2016年为公司提供的内控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内控状况及重大缺陷认定所作的审计实事求是,所出的内控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提议董事会续聘上会为本公司2017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上网文件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19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对第一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对第二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1)155号文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310000100048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1)155号文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0944J),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对第二十四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依照此条收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依照此条收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对第四十二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大会供便利。
5、对第五十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五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订为:第五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6、对第五十六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修订为: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姓(或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7、对五十七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案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反馈给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应由公司承担。
修订为: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案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反馈给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应由公司承担。
8、对第六十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为: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9、对第六十一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修订为: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0、对第六十八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修订为: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1、对七十一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修订为: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没有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2、对七十二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同一表决权的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的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为: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同一表决权的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的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3、对第七十九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修订为: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4、对第八十一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修订为: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任期届满时止。
15、对一百一十条(七)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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