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7-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7-02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5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收到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包铁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内7101刑初24号),送达的原告人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该案是依据包铁法院受理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起诉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返还国有资产损失的同时,还起诉本公司承担返还损失金额的责任。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0213.9033万元,其中勘探费损失国有资产2266.37万元,两矿权损失国有资产67837.5333万元。理由是刑事被告人滥用职权,新大洲不当得利,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017年1月16日本公司向包铁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管辖异议。2017年3月13日,包铁法院就上述诉讼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内7101刑初24号),认为管辖异议成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6号)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9号)。

二、本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3月23日,本公司收到包铁法院转来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6)内7101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案目前处于上诉阶段,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根据本案二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而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四、备查文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