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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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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上接97版)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2016年1月18日,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转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8.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8.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9日(基金合同转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8.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8.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8.4.6 税项

1.营业税、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4.7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8.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8.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8.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8.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8.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8.4.8.2 关联方报酬

8.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3) 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转型,基金管理费期间数据只列示从基金合同转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数据,特此说明。

8.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转型,基金托管费期间数据只列示从基金合同转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数据,特此说明。

8.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8.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8.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8.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于认购期内运用固有资金65,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65,000,000.00份,其中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元,纯债A、纯债B均不收取认购费。上述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19日折算,折算比例分别为1.352048441、0.999902404。

8.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2) 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转型,上表期间数据只列示从基金合同转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数据,特此说明。

8.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8.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8.4.9 期末(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8.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8.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临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8.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9,899,865.15元,于2017年1月5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上海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12,900,000.00元,于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5日到期。从事证券深圳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0.00元。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29,394,171.14元,无属于第一层次、第三层次的余额。

(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9 年度财务报表(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6年01月01日-2016年01月18日)

9.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6年01月1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报告截止日2016年1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基金份额总额104,588,639.11份,其中财通纯债分级A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份额总额16,705,490.42份,财通纯债分级B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份额总额87,883,148.69份;

(3)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2 利润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1月1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利润表只列示自报告期初至基金合同转型日前一日期间数据。

9.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1月1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金额为本基金开放日折算金额;

(2)本期申购款金额包含基金拆分/折算调整金额;

(3)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只列示自报告期初至基金合同转型日前一日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9.1至9.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9.4 报表附注(转型前)

9.4.1 基金基本情况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0号文《关于核准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中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A份额(以下简称"纯债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10日,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份额(以下简称"纯债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15日。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951782_B13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17日生效。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纯债A第八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纯债B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15,629,255.22元,折合215,629,255.22份基金份额,其中纯债A 150,629,255.22份,纯债B 65,000,000.00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0,432.89元,折合10,432.89份基金份额,其中纯债A 10,432.89份,纯债B 0.00份。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215,639,688.11元,折合215,639,688.11份基金份额。其中纯债A 150,639,688.11份,纯债B 65,000,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纯债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纯债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9.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关于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赎回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起转型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运作,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9.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6年1月18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9.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9.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9.4.6 税项

1.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4.7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9.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9.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9.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9.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9.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9.4.8.1.4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4.8.1.5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4.8.2 关联方报酬

9.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3)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纯债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纯债A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A 资产净值的0.1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纯债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纯债A 前一日资产净值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9.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9.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9.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于认购期内运用固有资金65,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65,000,000.00份,其中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元,纯债A、纯债B均不收取认购费。上述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于2016年1月18日折算,折算比例分别为1.352048441;

(2)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2)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正式转型,报告期末数据为转型前一日2016年1月18日。

9.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9.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9.4.9 期末(2016年01月18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9.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9.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临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9.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9.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止,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0元。

9.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8,500,000.00元,于2016年1月19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9.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月18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04,708,228.30元,无属于第一层次、第三层次的余额。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68,124,538.0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7,468,4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投资组合报告(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6年01月19日-2016年12月31日)

10.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0.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10.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0.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买入股票。

10.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买入股票。

10.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

10.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10.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0.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1 投资组合报告(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6年01月01日-2016年01月18日)

11.1 期末(2016年1月18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2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2.1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2.2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11.3 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买入股票。

1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卖出股票。

1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

11.5 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6 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7 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8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11.9 期末(2016年1月18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10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0.1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1.10.2 本基金(2016年1月18日)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1.11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11.2 报告期末(2016年1月18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2.3 期末(2016年1月18日)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1.12.4 期末(2016年1月18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2.5 期末(2016年1月18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6年01月19日-2016年12月31日)

12.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12.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12.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6年01月01日-2016年01月18日)

13.1 期末(2016年1月18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注: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特此说明。

13.2 期末(2016年1月18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3.3 期末(2016年1月18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4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4.1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注:(1)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2)本基金于1月19日日终,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纯债A 和纯债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转换规则,纯债A的转换比例为0.999902404,纯债B的转换比例为0.999902404,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数按照原持有基金份额类型对应份额转换比例相应增减,其中份额经转换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4.2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2016年1月18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在份额转换基准日(2016年1月18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纯债A 和纯债B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并在自份额转换基准日起的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15 重大事件揭示

1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报告期内,因经营管理需要,基金管理人刘未先生于2016年9月21日担任董事长,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基金管理人王家俊先生于2016年9月20日担任总经理,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基金管理人原董事长阮琪先生于2016年9月21日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

2、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由阮琪先生变更为刘未先生;

3、本报告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5.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转型,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5.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为本基金进行审计的机构未发生变化,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报告期内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基金审计费用为五万元,目前该事务所已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不满5年。

15.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形。

本报告期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本基金管理人下发《关于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104号)。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落实整改。

15.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的证券经营机构;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投资、研究部门与券商联系商讨合作意向,根据公司对券商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所属券商以及(主)交易单元,报投资总监与总经理审核批准;

(2)集中交易部与券商商议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3)基金清算部负责对接托管行、各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办理交易单元手续及账户开户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