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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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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8版)

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4,524.6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600,000.00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

7.4.10.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4.10.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7.4.10.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7.4.10.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为人民币34,611,448.22元,已连续超过24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资产管理人已就上述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4.10.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7年3月24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6年11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6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1.0328元,基金份额总额49,998,324.73份, 其中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420元,份额总额20,787,703.69份;C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263元,份额总额29,210,621.04份。

(2)自2016年11月24日起,原《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易强______ ______易强______ ____刘为臻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34号文《关于准予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0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774,463,360.1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6年11月24日。基金管理人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2016年11月23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转型后);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60%(转型前)。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于2016年11月24日转型为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继续运作,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6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营业税、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7.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除上表列示的金额外,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日 至2016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4,102.35元(2015年2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9,933.93元),2016年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293,750.00元(2015年末:人民币449,256.02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未发生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未发生其它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证券。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质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质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0.1公允价值

7.4.10.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10.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4.10.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633,000.00元,无划分为第一层次及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9,917,702.84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119,662,100.00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

7.4.10.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4.10.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7.4.10.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7.4.10.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0.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7年3月24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8.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贵金属。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23日)未持有股票。

8.12.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后)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公司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基本选择标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经营行为规范,未就交易单元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

(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投资组合资产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五)具备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六)研究实力较强,能根据需求提供质量较高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收取的佣金费率合理。

公司按如下流程选择租用交易单元的证券公司:

(一)研究部按照上述选择标准对证券公司进行初步筛选,经投资总监批准后提请总经理审批;

(二)交易部办理相关交易单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和监察稽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租用的技术准备、参数调整及合同签订并及时通知各投资组合的托管机构等事宜。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租用广发证券、华信证券的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前)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公司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基本选择标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经营行为规范,未就交易单元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

(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投资组合资产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五)具备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六)研究实力较强,能根据需求提供质量较高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收取的佣金费率合理。

公司按如下流程选择租用交易单元的证券公司:

(一)研究部按照上述选择标准对证券公司进行初步筛选,经投资总监批准后提请总经理审批;

(二)交易部办理相关交易单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和监察稽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租用的技术准备、参数调整及合同签订并及时通知各投资组合的托管机构等事宜。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租用广发证券、华信证券的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