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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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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7年3月27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3、本基金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

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生效,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截至本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但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

2、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截至本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但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

2、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生效,自合同生效以来未满五年。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生效,自合同生效以来未满五年。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兴证券",股票代码"601198",以下简称"本公司")是2008年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2015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家资产管理公司系上市证券公司。

本公司注册资本27.58亿元,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业务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形成覆盖场内与场外、线下和线上、国内和海外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67号)于2015年1月8日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管理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众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和东兴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5只开放式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以及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建立了股票、债券等证券池管理制度和细则,投资管理制度和细则,公平交易制度等公平交易相关的公司制度或流程指引。通过加强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完善对投资交易行为的日常监控和事后分析评估,以及履行相关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防范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完善相应制度及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各种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6年债券市场经历了非理性繁荣到恐慌性下跌的过程,11月份特朗普当选后美元指数和美债收益率攀升,12月份季末和春节提前效应叠加,央行通过拉长供给资金期限、抬升资本中枢,年底资金面整体紧张。2016年12月份高评级短期债券收益率、高评级同业存单收益率均大幅上行。

报告期内,本基金采取了较为灵活的配置策略,在11月份降低了组合久期,增强了组合流动性,实现了超基准的收益。在资产的类别配置上绝大部分为存单、债券回购,少量配置高评级信用债、存款。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收益率为1.5459%,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2061%,高于业绩比较基准1.3398%;本基金B类份额净值收益率为1.6869%,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2061%,高于业绩比较基准1.480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7年一季度基本面和政策面对债券市场无明显利好,但年初配置力量较强,预计弱势震荡行情为主。在防控金融风险、去杠杆的背景下,须警惕流动性脉冲式收紧风险和债券市场回调风险。在基本面向下拐点出现之前,货币政策仍将边际收紧,初步判断债券市场在基本面出现拐点之后将具备一定的交易性机会。2017年较为复杂和困难的内外部环境下,基金仍将不断努力,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新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定价服务机构按照商业合同约定提供定价服务。其中,本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估值工作的合规开展,建立了负责估值工作决策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且具有风控、合规、会计方面的专业经验。基金经理可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价格的最终决策。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要求及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应分配且已分配利润79,980,516.02元;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应分配而尚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托管人”)在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实施利润分配的金额为2,107,553.86元,本基金B类份额实施利润分配的金额为77,872,962.16元。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B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6,692,579,749.87份,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分别为:A类基金份额总额17,289,124.13份,B类基金份额总额6,675,290,625.74份。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生效,无可比期间数据,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下同。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生效,无可比期间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生效,无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20号)的批复,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公开募集设立。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4,021,357,278.27元人民币,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6]0146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021,365,162.32份,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884.05份。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3、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4、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同业存单;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会计报表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7.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等,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债券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债券投资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同时于每一计价日计算影子价格,以避免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同业存单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同时于每一计价日计算影子价格,以避免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债券投资

买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其中所包含应收利息单独核算,对于付息债券,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对于贴息债券,应作为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2、回购协议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实际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同业存单

买入同业存单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其中所包含应收利息作为同业存单投资成本。

卖出同业存单时,于交易日确认同业存单投资收益;出售同业存单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7.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1)银行存款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回购协议

①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②本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若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

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6)其他

①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发生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由于申购、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实际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收入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6)22号文《关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2)债券利息收入:按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差额计量;

(3)同业存单利息收入: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债券投资收益: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6)同业存单投资收益:于同业存单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同业存单成交金额与其账面价值及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7)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9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并确认;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并确认;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25%逐日计提并确认,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01%逐日计提并确认;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可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计入基金损益。

7.4.4.10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4.4.11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4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补充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自2015年9月8日起,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自2008年09月19日起,由出让方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4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发生与关联方的佣金费用,期末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日,无可比期间数据。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日,无可比期间数据。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约定时间定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日,无可比期间数据。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和因份额升降级强制调增的份额;赎回含因份额升降级调减的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期末余额仅为活期存款,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的银行存款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2、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的银行存款为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事项的说明。

7.4.9 期末(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2.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737,166,294.25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9.2.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在交易所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年度报告报出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8.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3日)至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8.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3日)至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3日)至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8.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9.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本期申购包含红利再投资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印建民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印建民先生于2016年1月28日取得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自前述资格取得之日起正式就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选举秦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秦斌先生于2016年1月28日取得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自前述资格取得之日起正式就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在北京以现场及电话方式举行,董事会同意聘任刘亮先生、陈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刘亮先生仍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亮先生、陈海先生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本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在公司总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杜斌先生、郝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杜斌先生、郝洁女士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应支付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用10,0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审计机构向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不满1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此处的佣金指本基金通过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而合计支付该券商的佣金合计,不单指股票交易佣金。

2、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券商选择标准: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其中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以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介在C类或C类以上,且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为主要判断依据。研究实力较强以公司基金业务部投研团队的评价意见为主要判断依据。

券商选择程序:①对符合选择标准的券商的服务进行评价;②拟定租用对象:由投研部门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拟定备选的券商;③签约:拟定备选的券商后,按公司签约程序与备选券商签约。签约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由于交易所系统限制,本基金管理人作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目前尚不能在租赁其他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

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新增租用2个交易单元,分别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交易单元及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8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2016年6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