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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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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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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利号为“201310753457.5”、“201320891971.0”、“201410058372.X”、“201420137494.3”、“201420138127.5”、“201320740631.8”之专利,系经由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属于发行人与解宏、合力伟业共同所有。

上述专利号为“201320191664.1”之专利,系经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属于发行人所有,并经由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解宏及合力伟业可使用。

(1)大丰体育拥有的专利

(3)大丰装饰拥有的专利

3、欧洲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75项欧洲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13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5、作品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1项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6、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17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持有的前述披露的北京、上海之住宅实际用于发行人在北京市、上海市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供住宿,服务于发行人的经营需要。

除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二、其他重要事项”之“(二)重大合同”之“6、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披露的发行人因正常业务需要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涉及抵押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所有的房产均不存在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的情形。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

发行人系由大丰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原大丰有限的资产和人员全部进入公司,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业务独立

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无机构混同的情形。

5、财务独立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行人披露的公司独立性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同业竞争

1、本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包括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丰岳、上丰盛世和祥禾泓安。

1)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股东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除发行人、上丰盛世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实际控制人除控制、投资的大丰建设、中江房地产、温州润泰、大丰房地产、大华房地产外,未涉及其他房地产开发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投资其他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未有在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任职的情况。因此,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丰岳

丰岳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其任职、控制、持股的除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上丰盛世外的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大丰工业成立于2003年10月28日,现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53289240Q”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郁浪浦,法定代表人为丰岳,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品、电线电缆的制造、加工;塑料原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自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丰岳持有该公司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傅哲尔持有该公司10%股权并担任经理。大丰工业与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相互独立。丰岳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傅哲尔担任该公司经理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丰泰世纪置业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现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698218115X”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余姚市新建北路216号,法定代表人为丰岳,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丰岳持有该公司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傅哲尔持有该公司10%股权并担任经理。丰泰世纪置业与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相互独立。丰岳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傅哲尔担任该公司经理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丰泰世纪物业于2013年12月24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登记成立,现持有注册号为“330281000261548”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余姚市阳明西路188号(阳明文化创意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傅国幸,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道路保洁、家政服务、人力搬运、建筑装潢服务、园林绿化养护、车辆出租、服装清洗、健身服务”,经营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丰岳持有该公司20%股权。丰泰世纪物业与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相互独立。

大丰房地产于2001年7月31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登记成立,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30159398U”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余姚市星光路21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为丰华,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丰岳持有该公司20%股权。大丰房地产与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相互独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丰岳未有在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任职的情况,未投资于任何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自身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因此,本公司与丰岳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主要亲属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主要亲属(以下合称“主要亲属”)如下:

除大丰工业、丰泰世纪置业、丰泰世纪物业、大丰房地产四家企业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丰盛世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主要亲属不存在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参股公司的情形。该等主要亲属亦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并承诺其持有权益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资产方面均保持独立,未来仍将继续保持独立性;承诺人或承诺人持有权益的企业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上丰盛世

上丰盛世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由丰华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丰盛世未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亦未投资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因此,本公司与上丰盛世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5)祥禾泓安

祥禾泓安为公司第五大股东,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祥禾泓安未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亦未控制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因此,本公司与祥禾泓安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我们及我们单独或共同控制的除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我们单独或共同控制的除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我们将单独或共同的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通过控股地位,促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我们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倘若丰嘉隆、丰嘉敏涉及上述赔偿责任,丰华、王小红承诺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予以承担。”

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十五家企业以及本公司其他主要股东丰岳、上丰盛世、祥禾泓安已全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方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方未来可能存在的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方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方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②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与发行人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③其他关联方

④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

⑤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不再具有关联关系的原关联方情况

2、经常性关联交易

(1)管理人员报酬

注:独立董事薪酬为年终一次性发放;苏彬于2015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大丰实业监事,故苏彬2013、2014年度未作为监事在大丰实业领取薪酬。

3、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注:根据该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保证人大丰装饰自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止,为债权人农业银行与债务人大丰实业形成的约定债权(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进行担保,后续即使在2016年6月4日后主债权仍在履行,不需续签保证合同。由于该项担保合同对应的主债权尚未到期,因此该担保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情况。

5、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安排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五条: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了具备详细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上市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公司章程草案延续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内容。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七):关联交易的表决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5、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就关联交易决策审核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实施的关联交易为:

1、股份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股份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或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对于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如年度累计额达到前述标准的,也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该等交易,除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此外,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预计的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或虽然预计金额低于前述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前述标准的),也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外,股份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如达到后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股份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3、股份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4、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5、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6、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7、董事会认为可能对股份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无具体交易数额或无交易对价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为:

1、本制度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第3项所列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的其它关联交易。

2、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3、对公司没有重大影响的无具体数额或无对价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前条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如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予回避,可以参加该关联交易的讨论,但不得参加表决:

1、关联方就是该董事;

2、关联方是股份公司股东,且该董事系其委派;

3、关联方是董事参股或控制的企业,包括其与他人合作、合资及联营的企业;

4、关联方是该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足以给该董事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

5、关联方是前款涉及个人所直接控制的企业;

6、董事会基于关联关系的实质性判断,认为该名董事应予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联交易讨论前表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作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对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如股份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则该关联交易须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就对该项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1)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关联方的回避措施及独立董事的作用等进行了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良好,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以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报告期内,本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均对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因业务需要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审议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将在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地保障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积极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为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本公司主要关联方均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各主要关联方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外权益性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各主要关联方承诺,目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未来将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已存在的或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以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而言确属合理、必要及有利为前提,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如因未按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发生交易而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8、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明显有失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中自2013年8月5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后所发生的交易,已由发行人在适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审议,对于其他关联交易则已由发行人在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已发表同意意见。

(2)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已按《公司法》及其适时《公司章程》和制度履行了适当的决策或确认程序;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策和确认意见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内容是发行人日常经营、资产处置利用所需,或是为确保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和突出主营业务所需,交易的价格公允或具有合理理由,亦或是由发行人单纯受益,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中所涉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情形,虽不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关于企业法人间不得擅自借贷的相关规定,但鉴于系中小企业间资金的短期融通、资金占用费标准合理且均已及时收回清偿,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其他关联交易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所涉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亦已按合理标准计收资金占用费并及时收回清偿。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公允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共9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6年。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1、丰 华,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余姚建筑设计院、宁波大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大丰装饰等多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长。

2、丰 岳,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兼任大丰体育董事长、总经理。

3、丰其云,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浙江五一机械厂、浙江余姚第一化纤厂,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副总经理,并兼任浙江大丰舞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4、周 毅,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就职于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董事会秘书。

5、孙玲玲,女,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余姚化纤集团、余姚市公安局等单位,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审计稽查部部长。

6、陈丽丽,女,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阳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加入大丰实业,现任大丰实业董事、总经理助理。

7、钱大治,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6月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8、王 石,男,194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教于解放军艺术学院,现任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2014年9月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9、徐美光,女,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浙江树人大学教师,现任浙江树人大学会计学副教授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13年6月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共3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监事简历如下:

1、严华锋,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浙江省粮食科学研究所,2002加入大丰有限,现担任大丰实业监事会主席、技研中心总工程师。

2、马文杰,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担任大丰实业职工代表监事、营销中心综合一科科长。

3、苏 彬,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黑龙江鹤岗矿务局师范专科学校教师、黑龙江鹤岗矿务局党委办及调研室科长、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政治部科长、安徽金种子集团办公室主任、浙江宁波音王集团总经办主任,2003年加入大丰有限,现担任大丰实业监事、人力资源部部长。

(三)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9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高管简历如下:

1、丰 华,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2、丰 岳,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3、丰其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4、赵红美,女,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经济师,曾就职于浙江电视机厂、浙江远东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帅康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营销中心负责人。

5、杨金生,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曾就职于杭州临安化肥厂、临安中外合资安达磁电有限公司、杭州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塑料化工厂、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万马集团电子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营销中心大项目负责人。

6、陆均林,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余姚化纤集团,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丰维保总经理。

7、陈林波,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曾就职于宁波培源汽配厂、宁波大墩机械厂,2006年4月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

8、许兆敏,女,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余姚市水电机械实验厂,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财务总监。

9、周 毅,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简历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四)核心技术人员(共3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3名,基本情况如下表: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如下:

1、严华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技研中心总工程师,简历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之 “(二)监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2、陈振迪,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余姚第一化纤厂,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控制设计科科长。

3、苑长领,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沈阳重型机器厂设计处,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余姚舞台设计院院长。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丰华,实际控制人为一致行动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其中王小红为丰华的配偶,丰嘉隆、丰嘉敏为丰华与王小红的儿子。截至目前,上述一致行动人共直接持有大丰实业的38.54%股份,通过上丰盛世间接持有大丰实业1.25%的股份,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大丰实业39.79%的股份。报告期内,丰华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

公司四名实际控制人中,丰华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拥有加拿大国籍。

注:此处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身份证号为护照号。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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